本報記者 吳曉璐 實習生 王東旭
12月1日,證監會、司法部修訂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據證監會官網數據,截至11月24日,共有1029家律師事務所在證監會進行備案,逾千家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事務所迎來新規。
為了適應全面注冊制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和監管的新要求,更好發揮律師事務所作為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的職責,《管理辦法》主要進行四方面修訂。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李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具體來看,一是適應資本市場需要,明確增加律師從事證券業務的具體業務種類;二是保持監管規則一致性,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掛鉤的規定;三是完善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的備案、核驗、報送程序,核查驗證工作人員資質作出明確約束;四是要求律師事務所加強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明確利益沖突審查、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管理、風險控制機構設置等要求。
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晉表示,此次新增的業務種類,部分在實踐中已經實施,此次《管理辦法》是對相關業務的確認,但是,將企業債納入證券法律業務是本次修訂中首次明確的。另外,起草招股說明書方面,事實上,2022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注冊制下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提出律師可以會同保薦人起草招股說明書。在《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已經有了律師主導撰寫招股說明書的A股IPO項目。
市場人士認為,《管理辦法》的實施,既優化律師事務所展業環境,也提升了對其的要求,推動其勤勉盡責執業,提升證券法律服務水平,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管理辦法》可謂既‘給寶劍’,也‘加擔子’。”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進一對記者表示。對于律師事務所而言,“給寶劍”,是指《管理辦法》賦予其廣泛的權利,如律師事務所就證券業務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由十項擴大到十九項;過去的招股說明書主要由證券公司負責起草,新辦法鼓勵律師組織起草,并希冀其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加擔子”,是指《管理辦法》在諸多方面賦予律師事務所更重的責任,比如,在業務規則方面,新增了其內部復核的硬約束。其實,注重證券業務的內部制衡和相互監督早已是大型律師事務所的標配,《管理辦法》將行業的優秀實踐上升為監管規定。此外,律師事務所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由7年延長到10年,其被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也由十三項擴大到十五項。
李晗持同樣觀點,他對記者表示,此次修訂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和監管的新要求,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面明確增加了證券業務范圍,取消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掛鉤,有助于證券律師進一步發揮專業優勢;另一方面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督促律師事務所更好履行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新規必將給律師事務所帶來良性的激勵與約束,促進證券法律業務朝著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劉進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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