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寧
真相或許會遲到,但從未缺席。
日前,證監會網站發布了一項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深圳市中恒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匯志)作為中安消技術的控股股東,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的涂國身,因在重大資產重組中利用中安消技術被嚴重虛增的資產評估值,獲取了被收購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簡稱“中安科”)據此多支付的股份,嚴重損害了中安科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決定對涂國身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中恒匯志屬于股權投資類機構,涂國身作為大股東持股99.1%,李志群作為二股東持股0.9%;資料顯示,該公司歷史上對外投資項目有7個,包括深圳市中恒匯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衛安保安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中智科創機器人有限公司等,公司歷史法律訴訟文件超過了70多份,公司及股東涉及的法院公告有50多份,失信信息兩次。
記者通過相關途徑欲與中恒匯志取得聯系,但并未成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應當為證監會的這項行政處罰點贊。投資公司財務造假,董事長難辭其咎;投資機構高管應當是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且確保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但中恒匯志董事長財務造假、虛增營收,屬于嚴重的失信行為。
存在虛增營收違法行為
記者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這項決定書了解到,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原名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及關聯交易議案,決定向中恒匯志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10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但中安消技術的項目存在難以實現預期目標、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的情況,具體內容包括:一是中安消技術將“班班通”項目計入2014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導致提供給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科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二是中安消技術“智慧石拐”項目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是中安消技術對以BT方式(建設-移交,BOT模式的變換形式)承接的工程項目收入未按公允價值計量,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15萬元。
證監會認為,收購方中恒匯志作為中安消技術的控股股東,在2014年12月27日公告《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中安消技術實際未中標任何縣(市、區)工程(樣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項目難以實現預期目標、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的情況下,仍在重大資產重組中利用中安消技術被嚴重虛增的資產評估值,獲取了被收購公司中安科據此多支付的股份,嚴重損害了中安科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中恒匯志的上述行為,構成“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形;涂國身作為中恒匯志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系本次重組的核心參與者和推動者,是上述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表示,涂國身在中恒匯志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違法情節嚴重,決定對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應當為證監會的這項行政處罰點贊。投資公司財務造假,董事長難辭其咎;投資機構高管應當是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且確保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但中恒匯志董事長財務造假、虛增營收,屬于嚴重的失信行為。市場的“眼睛”就是法律,法律有“三顆牙”,民事處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現在還有“第四顆牙”,十年證券市場禁入就是對失信行為的處罰。
劉俊海說,證監會的這項處罰有助于樹立市場正確的價值投資理念,讓好的企業能夠脫穎而出,讓壞的企業被及時淘汰;讓失信者一處犯錯、一處失信,必將處處受限。證監會對各種財務造假為代表的失信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為了進一步把股市這種不良現象遏制,監管一定要從夯實資本市場的根基開始。
公司涉及多起法律訴訟
記者通過天眼查梳理發現,中恒匯志主要業務內容為股權投資類,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份,注冊資本金1.22億元,公司經營項目包括股權投資、投資咨詢等;涂國身作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99.1%,李志群作為公司二股東持股0.9%。
數據同時顯示,中恒匯志對外投資項目多達7個,包括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防再生資源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匯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衛安保安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中智科創機器人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成員除了大股東和二股東外,還有總經理和監事,分別是黃婷、李月花。
通過進一步了解發現,中恒匯志和涂國身涉及的歷史法律訴訟文件在70份以上,歷史法院公告50次以上,失信記錄有兩次,分別是2017年11月份、2018年10月份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為分別是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根據東方財富Choice顯示,*ST中安今年一季報中中恒匯志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量為52797.78萬股,股權占比為41.15%,屬于限售流動股股東。一季度有4家機構投資者持有*ST中安,分別是上海儀電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法國興業銀行、國金中安消增持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云南信托的聚利11號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合計持有6961.58萬股,占流通股比例9.22%,占總股本的5.43%。
(策劃 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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