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速覽要點:
1.將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注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2.明確分期發行股份的,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
3.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
4.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核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并購重組委審議,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5.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
6.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
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
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
據悉,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九條”)要求,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改革,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形成《決定》。
此次《重組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注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明確分期發行股份的,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在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等相關指標時,將分期發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計算;強制業績承諾情況下,明確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選擇業績補償或者分期支付加業績補償等方式履行承諾義務;上市公司分期發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各期股份發行時均應當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后續發行不再重復履行審核注冊程序,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核查把關,并強化嚴肅追責等方式進行監管。
圖片來源:《決定》截圖
二是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將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財務狀況”、“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的要求,調整為“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三是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核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并購重組委審議,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四是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的鎖定要求,對被吸并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置6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個月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并方其他股東不設鎖定期。
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為12個月。
六是根據新《公司法》等有關內容做出適應性調整。根據新《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國務院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刪去上市公司監事等表述,將“股東大會”改為“股東會”。此外,還對部分條款表述進行了文字性修改。
明確分期支付股份鎖定期安排
明確持續督導期起算點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中國證監會共收到意見建議36條,主要集中在持續督導期限、分期支付具體安排等方面,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一是關于分期支付股份鎖定期安排。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分期支付中業績承諾實現后所發行股份的鎖定期。經研究,在分期支付中,交易對方已在首期發行時將資產交付或者過戶給上市公司,本可一次性獲得上市公司的對價股份,但基于雙方協商選擇了分期獲得股份的方式。與首期所發行股份相比,交易對方獲得的后續發行股份事實上已經過相應等待期。因此,已采納該意見,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明確“分期發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
二是關于明確持續督導期起算點。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在“一次注冊、分期發行”情況下,持續督導期起算點(即重組“實施完畢”)是否指所有股份發行完畢。經研究,根據《重組辦法》相關條款,獨立財務顧問應重點關注標的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后的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業務發展情況、上市公司整合情況等,并發表持續督導意見,持續督導的核心是圍繞標的資產的業務發展、整合情況展開。因此,持續督導期的起算點應為完成資產交付或過戶。為明確市場預期,已采納該意見,將“實施完畢”明確為“完成資產交付或過戶”,相應調整《重組辦法》有類似含義條款的表述。
三是關于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中有利于改善財務狀況的要求。有意見提出,建議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有利于“改善財務狀況”的要求優化為“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經研究,《并購六條》允許上市公司收購優質未盈利資產,在這類重組交易實施后,上市公司即時財務狀況確實會有短時間下降。因此,已采納該意見。
四是關于在重組中建立儲架發行制度。有意見提出,建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推行儲架發行,一次性批復授予上市公司一定額度,上市公司在已注冊額度內分次、分期找尋并購標的,并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實施重組。經研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政許可的條件包括所購買標的符合法定條件,當標的資產不確定、不存在時,無法按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予以行政許可。因此,未采納該意見。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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