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球第二大債券市場,我國債市朝著統一監管的方向又邁進了重要一步。昨日,央行、證監會、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協同配合,建立統一的債券市場執法機制。
《意見》明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依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違法行為開展統一的執法工作,對涉及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券等各類債券品種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其他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行政處罰。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央行、證監會、發改委繼續按現行職責分工做好債券市場行政監管。債券市場自律組織及其他市場參與機構做好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在此之前,銀行間債市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通常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債券各參與方開展自律調查,對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行為進行自律處罰;針對違法行為,則會有司法部門直接介入調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但并未有來自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調查和處罰,統一的債券市場執法機制建立后,利于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機制,打擊市場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
“交易商協會屬于行業自律組織,對于成員機構所做的違規行為只能按照行業自律規章制度進行自律處分,并無行政執法權,這對債市違法違規行為缺乏足夠的威懾。”上述接近監管部門人士稱,相比之下,證監會有行政執法權,且還與公安機關有合作機制。加強兩個債券市場的統一執法,可以借助證監會的行政執法權,加大對債市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罰力度,尤其是在欺詐發行方面。
中債登前法律顧問、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柯荊民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銀行間債券市場此前的最大問題,就是法律缺失和執法機構缺失。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執法,首先就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即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債券品種,應該適用《證券法》。《意見》經國務院同意,明確了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各類債券品種都適用于《證券法》,就解決了有法可執的問題。下一步,交易商協會的行業自律規定需“對標”《證券法》的規定進行相應修改,以解決《證券法》在銀行間債市的統一適用問題。
“盡管行業自律規定的修改并不容易,但卻是債市統一的重大突破,不僅涉及跨市場的統一執法,更是為了解決各債券品種統一適用《證券法》的問題。”柯荊民稱。
《意見》強調,證監會在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中,有權要求債券市場自律組織、交易所和交易平臺、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市場參與機構等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交易記錄、登記托管結算資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證據材料,并在必要時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調取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征信記錄、通訊記錄等信息。
“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被調查的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對不配合調查的責任人員,證監會有權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責任人員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意見》稱。
今年8月,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同時收到來自證監會、交易商協會的嚴厲處罰,也被看作是證監會和交易商協會針對債市違規行為采取的首次聯合懲戒行動。不過,有債券分析人士認為,這并不算嚴格意義上的跨市場統一執法的第一例,因為債市統一執法的具體工作流程機制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截至2018年10月末,債券市場余額達到83.8萬億元,位居全球第三、亞洲第二。其中,銀行間債市規模占據絕對“主力”,多位債市從業人士分析,考慮到過去涉及銀行間債市的違規行為多是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調查,未來在債市統一執法機制下,可能會先由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調查,再將涉及違法違規的問題移交給證監會做進一步監管執法調查。
《意見》也強調,要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央行、發改委積極支持證監會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配合證監會進行案件會商,就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出具書面意見,配合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答復、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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