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1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在相關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托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注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后再批準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準、申請人進行籌備并通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后再開展業務。
高莉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許可的審批工作,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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