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喬宇 見習記者 張曉玉
5月份以來,多家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據《證券日報》記者粗略統計,截至5月11日收盤,上交所5月以來共計披露了7封問詢函以及意見函;深交所則披露了138封問詢函以及關注函,上市公司年報、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以及董監高對年報“不保真”等問題成為交易所關注的重點方向。
中鋼經濟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胡麒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道:“4月份是上市公司年報密集披露期,隨著信息披露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及監管問責的日益嚴格,一方面在實際經營和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的上市公司難以渾水摸魚,這也體現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的初衷。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力度的加大,能夠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余興喜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董監高不再一味為上市公司“背書”屬于意料之中。“去年‘康美案’后我們就判斷,未來獨立董事辭職的會增多,‘不保真’會增多”。
年報問詢函密集披露
11家公司仍未披露年報
年報成為近期交易所問詢的重要方向。
5月11日,合眾思壯收到深交所年報問詢函,深交所要求合眾思壯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做出說明;5月5日,東旭光電收問詢函,深交所就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問題進行問詢,要求公司做出說明;5月3日,科融環境收深交所問詢函,就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問題進行問詢,要求公司做出說明……此外,股權轉讓、控制權變更話題同樣成為交易所關注的一個重點。5月6日,先河環保收關注函,關注函就股份轉讓、控制權擬發生變更事宜進行問詢。
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對年報問詢函進行回復。5月9日,中船漢光對年報問詢函進行回復;5月6日,*ST樂材就深交所對公司年報問詢函所涉及問題進行答復;5月5日,榮盛發展就4月19日深交所對年報的關注函進行回復。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部門除了對已披露的年報進行問詢外,對未如期披露年報的企業也相繼下發監管函件。
據統計,截至5月7日,ST輔仁、*ST濟堂、太安堂、*ST環球、*ST邦訊、ST柏龍、紫鑫藥業、吉林化纖等11家公司未能披露年報。其中,有4家公司收到監管函件。具體來看,4月29日,未來股份收到上交所監管工作函。工作函稱,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21年年報已經違反了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并可能觸及退市新規要求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
根據證券法要求和交易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在4月30日之前按要求披露年報。若未及時披露將有可能被標注退市風險警示,對于*ST濟堂等已經“披星戴帽”的企業,推遲披露年報將可能被交易所直接要求退市。
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未能如期披露年報顯然是違反了交易所強制性信披規則,而無論企業是否有說得過去的理由,這也意味著企業治理和運營管理發生了較為嚴重的問題,自然會引發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質疑以及監管部門的問詢乃至譴責與其他處罰,甚至還有可能觸發強制退市條件。監管對未能披露年報公司的問詢,是履行監管職責,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之舉,也是對未能披露年報的公司甄別情況加以處理的必要前置程序。”
財報難“保真”引關注
財務負責人不為財報背書引質疑
今年財報季掀起的“不保真”現象同樣引發監管層關注。
5月6日,福成股份收到河北證監局問詢函,要求公司就2021年年報“重要提示”中披露“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程靜未簽署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不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情況說明。
海倫哲亦收到深交所問詢函,深交所針對“因新老實控人對于公司控制權及經營管理的爭奪,財務報表的編制及監督相關的內部控制可能存在失效風險,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得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消除其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整體的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疑慮”等情況,深交所提出“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說明對2021年度財務報告的審核情況,是否存在舞弊、重大錯報等問題。”
5月5日,騰信股份收到年報問詢函,深交所要求騰信股份對多項數據進行補充和解釋。此前,騰信股份獨立董事顏遠志、董事黨國峻、副董事長,財務負責人張少華無法保證公司2021年年報真實性,理由包括議案發送不及時、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未參與實際經營等。
萊寶高科獨董蔣大興因對年報真實性存疑提出自掏腰包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協助審閱年報一事引發市場關注。萊寶高科亦收到深交所問詢函,深交所要求萊寶高科對多項年報數據進行說明。
“萊寶高科獨立董事‘拒絕背書’事件是繼‘康美藥業案’后,涉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和履職責任問題的又一個標志性事件”。北京揚濤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濤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深交所如此重視蔣大興的反對意見,可見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和監管層面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
在楊濤看來,蔣教授履行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方式系完全按照法條嚴格對標履職,徹底打破了大家以往“花瓶獨董”“獨立董事不獨立”“獨立董事不懂事”“簽字機器”的“傳統”刻板印象。
“在獨立董事很可能選擇‘說不’的環境下,管理層就會更加重視獨立董事”。余興喜認為,管理層想要獨立董事對年報保真,就不能再把獨立董事當成“投票機器”,必須把相關的情況向獨立董事匯報清楚,把獨立董事想知道的都告訴獨立董事,消除獨立董事的疑問和顧慮。
但“不保真”也不該是“免罪招牌”。據記者注意到,亦有財務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等崗位相關人員同樣不愿為財報背書。對此余興喜表示,財務報告應該是在財務負責人主持下編制的,正常情況下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報告不應該“不保真”。無論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報告“不保真”的原因如何,都意味著財務負責人沒有正常履行職責。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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