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2月11日,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布《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內幕交易防控相關問題與解答》,強化了并購重組內幕交易防控工作,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于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同時后續需要補充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昨日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證監會這次發布的監管問答主要目的是重申并詳細解釋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過程中內幕信息防控要點,重點加強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申報管理和監控,防止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交易套利,以保證大眾對信息獲取的公平公開公正性。
近期并購重組領域推出了一系列簡政放權新舉措,同時改革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證監會上市監管部就并購重組內幕交易防控工作做出具體部署。
上述問答指出,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應當切實履行保密義務,做好重組信息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上市公司應當于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前述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是指首次披露籌劃重組、披露重組預案或披露重組報告書孰早時點。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至披露重組報告書期間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終止重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未披露標的資產主要財務指標、預估值、擬定價等重要要素的,應當于披露重組方案重大變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時補充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上市公司應在披露重組報告書時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報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間為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或就本次重組申請股票停牌(孰早)前6個月至披露重組報告書。上市公司披露重組報告書后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終止重組的,應當補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報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間為披露重組報告書至披露重組方案重大調整或終止重組。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報告時,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應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報告,暫無法及時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相關單位及自然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文件的,可在后續取得相關文件時補充提交。
此外,上市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時,應一并向所在派出機構報告名單。各派出機構可根據需要對轄區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的內幕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防控工作實施專項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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