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見習記者 郭冀川
為進一步明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相關事宜,3月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以下簡稱原《轉板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
為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6日發布原《轉板辦法》,在豐富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上升通道,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北交所設立后,原精選層掛牌公司整體平移至北交所,精選層掛牌公司轉變為北交所上市公司,原《轉板辦法》中部分條款表述需要調整。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本次《轉板辦法》在保持原《轉板辦法》規范體例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將《中國證監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修改為《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
二是名稱修訂。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精選層掛牌公司”相應修改為“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修改為“轉板”等。
三是明確上市年限連續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轉板申請時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兩年以上的,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為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計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時,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四是調整保薦要求相關表述。轉板申請文件中與轉板公司公開發行并進入原精選層申請報告期間或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報告期間重合事項,保薦人可依據時任保薦人意見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轉板公司進入原精選層或在北交所上市后發生事項,保薦人可依據轉板公司已公開披露信息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
五是調整開盤參考價相關表述。轉板公司股票在創業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調整為其在向本所申報轉板前最后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深交所表示,對于在北交所開市前向深交所提交的轉板上市申請,適用原《轉板辦法》。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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