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信息披露辦法》)近日正式發布,并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信息披露辦法》發布實施,在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市場改革發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作出專章規定,證監會也依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在認真總結信息披露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信息披露辦法》進行了修訂。
公開信息顯示,修訂后的《信息披露辦法》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除不再保留原來的“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一章外,本次修改總體保持了《信息披露辦法》原有的框架結構。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則;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細化自愿披露的規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二是完善定期報告制度,明確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同時有針對性地完善了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要求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三是細化臨時報告的要求,補充完善了重大事件的情形,同時完善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時點,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加了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要求。
五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完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針對濫用異議聲明制度專門明確了法律責任。
證監會表示,修訂后的《信息披露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仍繼續適用修訂前的《信息披露辦法》。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在業務規則層面做好季度報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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