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本次《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涉及債券上市預審核、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復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并對體例、結構作了優化調整。
為落實“申報即納入監管”的理念,強化債券準入端監管,規范債券市場全流程管理,本次修訂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同時,將自律監管對象范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順應準入端監管需要。
為進一步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本次修訂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同時,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相關要求。在臨時報告披露上,完善臨時報告披露情形,并重點突出與償債能力密切相關的部分重大事項。
為進一步落實中介機構主體責任,提高執業質量,做出兩方面修訂:一是明確為債券上市預審核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具體職責,以及未能勤勉盡責履行職責的相應責任;二是強化專業機構的信息披露。
為進一步夯實投資者權益保護,本次修訂細化償債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續監測等具體要求;明確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的風險管理職責;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
修訂后的《上市規則》進一步規范了債券停復牌制度,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復牌時,交易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復牌;明確停牌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債券投資者的知情權;增加債券價格異常波動的停牌規則,進一步細化相關停復牌安排。
在本次修訂中,原《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提升了規則層級。此外,本次修訂還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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