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保監會近日再出臺兩份監管新規——分別是《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兩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證券時報記者拿到的這兩份保險中介市場重要監管文件,劍指過去的監管模糊地帶。比如,在市場退出上,明確經紀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的公司需將通過審查,此舉有助于將無業務的空殼公司清除出市場,這將對買殼賣殼行為帶來打擊。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保監會針對保險中介市場——分別對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制定了監管規定。上述關于經紀人和公估人的新規2月初已簽發,代理人監管規定還在進一步完善之中,將在今年適時簽發。
保監會相關人士曾表示,通過制訂這三部規章,將實現從過去管機構、管批設,到將來管人、管行為的轉變,這是保險中介發展與監管的頂層設計。
經紀業務資格
每3年審查一次
去年以來,保險中介市場一度出現炒殼公司的現象,一個業務“干凈”的保險中介空殼公司在市場上報價2000萬元~2500萬元。
新出臺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行為。新規將通過“退出機制”堵住炒殼空間。
過去,只有發生幾種特定情形后的保險經紀公司,經營才不得延期。而根據上述《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保監會申請延續許可。保監會將對相關公司前3年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然后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對此,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人士表示,這將對買殼賣殼的中介市場影響較大。
新規意味著監管部門可以每隔3年對經紀公司的運行情況做一次審查。而在保險中介股權交易市場,業務越少的中介公司因為價格便宜而受到歡迎,未來,這些業務不景氣的空轉公司可能面臨審查不過關,牌照失效。
根據新規,保險公估將實施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須向保監會遞交上一年報告。如果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混亂,從事重大違法違規活動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根據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要求,對分支機構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撤銷等措施。
敦促保險經紀人
代表投保人利益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來源,理論上應以投保人的咨詢費和顧問費為主。
但在中國市場,保險消費者支付經紀人傭金的意愿較低,以至于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中,從保險公司收取的傭金占比不小。而一旦保險經紀人主要靠從保險公司收取傭金來生存,與監管辦法中規定“保險經紀人應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很容易產生不一致的地方。
新規強調了經紀人應從投保人利益出發的立場。比如,要求保險經紀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主要依據。
“這一條對現有業務模式沖擊較大?,F在不少經紀公司都是根據保費、保單件數計酬的,其實是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上為其推銷產品,和代理公司并沒有太大差異。按照經紀人的定義,應該是站在投保人利益上。”中保聯科技創始人曹景敏對記者說。
另外,經紀人對客戶具有告知義務,新規要求保險經紀人應向客戶告知獲取報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險企收取傭金。
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管理口徑未變
當前炙手可熱的互聯網保險業務都是通過中介牌照實現的,中介監管新規是否會延續2015年的精神,允許符合要求的互聯網保險產品跨界經營,頗受業內關注。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一條針對互聯網業務的表述是,“保險經紀人通過互聯網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除此條之外,并無其他新增要求。
目前,保監會針對互聯網保險的規定是2015年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其中,對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的表述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包括保險代理、經紀、公估等中介機構)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
該暫行辦法還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這意味著,保險中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看銷售產品所屬的保險公司是否在該地有業務資格,不得超出范圍經營。
新規重申了現行管理辦法,給業界吃了定心丸。不過,上述暫行辦法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施行期限為3年,意味著今年9月30日即將到期。業界人士估計,保監會將根據新的互聯網保險經營環境出臺更有針對性的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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