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近日,券商投行頻頻收到監管罰單。11月25日,證監會通報了對8家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情況,當日還發布了針對華金證券等相關人員的7張投行罰單。記者據證監會網站不完全梳理,今年以來(截至11月27日),僅證監會(不含地方證監局)開出的投行罰單就達40張,其中11月份以來就有17張。
“監管部門對投行業務檢查處罰力度更大、內容更細。”談及今年的投行罰單,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體現了我國監管部門持續秉承“嚴監管”和“零容忍”的理念。
記者梳理了上述40張投行業務罰單后發現,今年證監會對投行業務查處問題更細。一般的內控問題和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仍是處罰的主要原因,此外,保薦項目上市當年業績變臉,投行從業人員“擅自刪減、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申報文件內容”,薪酬機制存在問題,投行業務未嚴格落實回避要求等亦被處罰。
薪酬問題方面,如證監會對華金證券的處罰事由中提及“未嚴格落實收入遞延支付機制”,對安徽某券商的處罰文件中提及“投行條線部分專職合規人員薪酬未達標”。
此外,多家券商和投行人士因“存在對外報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的情況”而被處罰。如野風藥業保薦代表人擅自修改通過公司審批的申報文件,未按公司要求重新履行審批程序,被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6個月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從處罰原因看,監管部門事中檢查更加深入,相較于之前,處罰執行更加嚴格。”某投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當然,其核心目標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做好“看門人”,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從處罰措施看,投行罰單大多為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但是有6張罰單涉及“禁業”,涉及暫停券商投行業務,暫不受理保薦代表人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或保薦代表人被暫時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不得擔任券商投行業務相關職務,“禁業”時間普遍在3個月或6個月。
“警示函或監管談話是告誡性的。暫停業務或行業禁入是懲罰性的。暫停業務會給公司的營收和聲譽帶來顯著影響,行業禁入會對專業人士的職業生涯帶來嚴重打擊。”田利輝表示。
實際上,監管部門加強對券商和投行的處罰力度,目的在于督促其歸位盡責,把好入口關,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金融街論壇上表示,恪守“看門人”責任是國際上對保薦中介機構的基本要求,把真實的公司選出來是底線,把優秀的公司選出來是水平。但國內有的機構變化不大,還是過于關注“可批性”,對“可投性”重視不夠,甚至還有的“帶病闖關”。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在國內IPO業務只要審批過了,發行環節基本不存在問題,導致國內投行比較重視“可批性”。所以,提升國內投行對“可投性”的重視,需要監管部門通盤考慮,完善發行制度在內的全鏈條機制,從根本上改變投行的利益驅動機制。
“未來,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有序推進,大中小型券商需要有各自的核心競爭力,而非目前集中于同質化的通道業務。”談及未來投行發展趨勢,上述投行人士認為,國內投行業務會逐步向頭部券商集中,中小券商則需要另辟蹊徑,給客戶提供更多具有特色的服務,發展精品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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