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勇
因在承銷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公司債券過程中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遼寧證監局8月11日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兩家公司在該項業務的項目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一直在著力壓實中介機構在債券承銷發行過程中的主體責任,中介機構作為關鍵‘看門人’,責任重大。”有不愿具名市場人士認為,相關機構及有關責任人被采取監管措施,也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該類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遼寧證監局網8月11日公開的四份監管措施決定顯示,其中兩份監管措施是對兩家涉事金融機構采取的,另兩份是發給兩家機構在華晨集團公司債券問題的項目責任人的。
遼寧證監局在監管決定書中稱,兩家機構作為華晨集團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相關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決定對兩家機構及兩名項目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兩家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記者注意到,2020年下半年,華晨集團接連爆出債券違約問題,引發市場廣泛關注。2020年11月下旬,證監會對華晨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決定對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立案調查,同時對華晨集團有關債券涉及的中介機構同步核查。
證監會最終查明,華晨集團存在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虛假記載,華晨集團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及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一系列問題。最終決定對華晨集團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的處罰。相關責任人也分別被給以警告,并處以罰款。
“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有賴于良好的市場秩序和信用環境。”前述市場人士認為,華晨集團債務違約給市場造成了極壞影響,相關中介在執業過程中把關不嚴,未能勤勉盡責,也是導致問題最終發生的一方面原因,中介機構在此事件中難辭其咎。
也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相關中介在執業過程中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失職,最終導致嚴重后果的,也可能被追究相關連帶責任。記者注意到,此前已經有私募基金向華晨集團公司債券的6家中介機構提起訴訟,進行追償。
值得關注的是,由債券違約所暴露出的嚴重的債務問題,2020年11月20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已裁定受理華晨集團重整一案。2021年3月3日,沈陽中院裁定對華晨集團等12家企業適用實質合并重整方式進行審理。公開信息顯示,因《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已持續近兩年的華晨集團等12家企業破產重整事宜,目前仍未落定。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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