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防范可轉債交易風險,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在證監會統籌指導下,滬深交易所起草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自6月17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同時,為進一步強化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自6月18日起實施。
近年來,可轉債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日內波動較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等,需要予以完善。
此次兩個交易所可轉債新規的起草堅持市場化原則,旨在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炒作、維護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有關措施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
滬市可轉債新規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可轉債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漲跌幅機制,次日起引入20%的漲跌幅限制。二是明確異常波動的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三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在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準入要求基礎上,設置新老劃斷安排,強化投資者保護,也確保存量投資者繼續參與不受影響。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術語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深市可轉債新規明確,一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并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二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適當性要求,一方面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準入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另一方面,實施新老劃斷,明確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三是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加強防炒作力度。四是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五是做好與《債券交易規則》的銜接,將超過價格限制的可轉債申報處理方式由“暫存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與其他債券保持一致,并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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