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變化代表了市場需求和監(jiān)管者的期望。證監(jiān)會4月15日發(fā)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指引》),標志著在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上,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是高標準市場建設和監(jiān)管治理提高上的進步。上一版本的《指引》還是2005年的,在17年之后,新《指引》的出臺,無論是對市場需求的回應,還是監(jiān)管者對資本市場的理解,都有了質的飛躍。
投資者關系管理內涵更加豐富
從歷史、理論、實踐、比較制度等多方面來看,都要求證券市場不斷需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shù)量。我國過往的上市公司治理監(jiān)管規(guī)則中亦從未動搖,不斷強化了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各種要求。
“投資者關系管理”可以看成是特定信息披露制度。《指引》所強化和升級的制度規(guī)則,即面向投資者的更詳細、雙向的信息溝通,也包括除了股東會之外的更完整的“質詢”權利。從具體的信息披露角度來看,這次修改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
首先,“溝通”的內容大幅擴張。《指引》第8條增加了包括股權行使、訴求處理反饋、公司風險披露方面的內容,是非常有實質性意義的,完全是針對股東股權的實現(xiàn)所做出的強化。而且,《指引》第16條規(guī)定了五種情形下的強制性投資者說明會,還在第17條規(guī)定了年報之后的“業(yè)績說明會”。強制性的投資者說明會是《指引》修訂的亮點制度,針對的具體情形也非常具有現(xiàn)實意義。
其次,《指引》第18條、19條明確了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公司的配合義務。盡管不具有強制性的具體義務和追責條款,但是明確了公司負有義務。
再次,《指引》對信息披露、溝通、回答質詢等有了明確的實體規(guī)則限制,比如《指引》第13條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盡管這些要求也是一直的要求,但是《指引》再次進行了明確的表述。再如《指引》第20條更具現(xiàn)實針對性的規(guī)定,“區(qū)分宣傳廣告與媒體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這些新規(guī)定都表現(xiàn)了監(jiān)管者的進取型導向,其意義更是毋庸置疑。投資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持股者,屬于事實上的分散股東,在學理上還有另外一個稱呼:“無辜股東”(innocentshareholder)。在中國公司持股結構下,大多存在著控股股東,并且派出董事制度弱化了代議制的合議和集體決策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投資者關系管理本質上就屬于對公司的分散、無辜的小股東,以及投服中心這樣的法定公益機構股東的關系管理。
重塑公眾股東和內部股東之間關系
《指引》修訂的方向,在于重塑公眾股東和內部股東、權力行使人之間的關系,如何強調其重要性都不為過。強化這一關系,有助于增強公眾股東的知情權、質詢權,并且是進一步行使監(jiān)督權的事實依據(jù)。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指引》觸及了證券法的基礎——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改進,也是公司法的具體化。知情權、質詢權強化之后,獲得信息的股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公司法中的更多股東權利。
由此,從宏觀上,這可以改變中國的公眾股東事實上僅有“用腳投票”這一現(xiàn)狀,而“用腳投票”的實現(xiàn)水平實際上依賴于各種經(jīng)濟政策。
隨著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強化,投資者持股中的股權意義可以得到凸顯,從而可以強化投資者和公司的關系。盡管不可能消除市場本身的噪音,不能消除“追漲殺跌”,但是有助于公眾股東對好公司更多進行價值投資,有助于扭轉中國股市中投資者常常無法分辨?zhèn)€股,“千股一面”的情形。
強化對權力行使者問責
《指引》作為一個合規(guī)指南,也詳細地、全方位強化了上市公司的這一制度建設的責任。首先,在《指引》第21條大幅充實了制度職責。事實上,比較舊版和新版,舊版僅僅將這一制度定位于溝通和公共關系層面,當然舊版的規(guī)則實際上在實踐中已經(jīng)改進,這次進行了明確的制度合規(guī)表述,最重要的要求是建立工作機制,設置專門部門,對其有詳細的要求和具體化,要求“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同時,《指引》第25條對上市公司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明確的行為準則禁止要求,其規(guī)定的具體情形也是非常具有針對性,比如禁止“選擇性透露”、“對公司證券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以及“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這些具體行為表現(xiàn)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建立在中國證券市場的多年監(jiān)管經(jīng)驗基礎之上的,將其在合規(guī)指南之中予以明確,既符合強化公司合規(guī)(盡管合規(guī)的概念這幾年陡然走紅火熱,但證監(jiān)會是各個部門中最早明確建立這一制度的監(jiān)管者)的國際、國內走向,也符合對公司權力行使者問責的法律發(fā)展趨勢。
投資者管關系管理是對權力行使者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的兩大主要路徑之一,另外一個是敵意收購。就中國的經(jīng)驗來說,監(jiān)管部門不斷增強對公司治理的規(guī)則約束,上市公司的權力不斷趨向于分權、制衡和集體決策。對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的強化,事實上屬于“問責”的增強,即權力的行使者應當首先作出解釋、說明,并進一步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指引》盡管是一個合規(guī)指南,但如果結合公司法正在修改且必然走向的方向之一:強化對權力行使者的問責。《指引》明確了具體的行為標準,未來將在法律責任產(chǎn)生的時候,可以起到具體化的分配過錯作用。從這個意義上,《指引》的修改,在語言上、立法技術上,現(xiàn)實性和針對性上,和舊版本相比,不可同日而語,進步是明顯的,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貢獻良多。
目前新版本中的規(guī)則,既符合公司法的走向,也符合證券市場的內在需求和發(fā)展邏輯。在當下所提出的“高標準市場”要求下,只有幾十年歷史的這個市場行為規(guī)則的不斷改進,觸及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證券法和公司法之間的斷裂地帶。中國的公司治理有待改進的地方多多,但《指引》所確立的強化公眾股東與公司的關系的方向,走在了正確的道路上。
(本文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
(編輯 何帆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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