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1月12日,證監會公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決定,對第七條及第二十條進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第七條修改為:“并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但涉及資本市場重大改革需要的除外。”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并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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