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30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北京證券交易所的運行提供上位法依據。
證監會表示,現行《管理辦法》對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規范運作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積累了在會員制框架下證券交易所管理的寶貴經驗。本次將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既是持續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有益探索。由于現行《管理辦法》主要是對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作出監管安排,缺乏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因此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為北交所的運行提供上位法依據,明確有關監管安排。
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的看,各方對《管理辦法》修訂思路、主要修訂內容基本認可。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其中合理的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修訂思路主要有三個:一是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內部治理。借鑒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管理經驗,補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組織機構的規定,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的治理要求。
二是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北交所作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除了要符合《證券法》的規定,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組成、召開和議事規則等方面,還需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三是初期平穩起步,逐步探索完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我國市場屬于新事物,本次修訂主要是適應北交所設立初期平穩起步的需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作出規定,今后在實踐中再予以評估完善。
《管理辦法》修訂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運行機制,形成規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是明確和完善有關監管安排。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由證監會提名,分別由董事會、監事會通過。
三是明確部分條款的適用安排。對于“證券交易所的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會員”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確其僅適用于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誠實信用義務、兼職和回避規定等。此外,還對相關條文內容作了適應性調整。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交易所認真落實《管理辦法》,支持和指導北京證券交易所完善公司治理,有效發揮自律管理職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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