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臧曉松
230名原告,4名代表人,歷時一年有余,ST輝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終于迎來一審判決。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7月16日下午3時,南京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ST輝豐賠償其中224名原告投資損失共計8719.92萬元。南京中院金融借貸審判庭庭長黃偉峰介紹,“本案生效后,后續針對同一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的投資者,可以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損失計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也為類似證券群體糾紛的集約化解提供了范本。”
ST輝豐投資者
獲賠8720萬元
ST輝豐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股價連續下跌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2019年年底,證監會對ST輝豐的信息披露違法作出行政處罰,之后陸續有多名投資者提出民事索賠,要求ST輝豐賠償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家投資者保護機構積極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接受原告代表人許某的委托,委派兩位公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為該案投資者損失測算提供了技術支持。
7月16日下午3時,原告許某等230人訴ST輝豐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案在南京中院一審宣判:被告ST輝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許某等224名原告投資者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總計8719.92萬元;駁回周某等6人的訴訟請求;駁回許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ST輝豐承擔敗訴部分對應的案件受理費47.78萬元。
證券糾紛
代表人訴訟制度發威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
今年4月16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也被視作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緊接著在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則是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余元。
化解投資者索賠
“起訴難、維權貴”
面對上市公司爆雷事件,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代表人訴訟制度就如同這件法律武器中最鋒利的“刃”。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當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害時,由于非常分散、單個投資者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現象突出,“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于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上述說法在飛樂音響、ST輝豐兩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均得到印證。
上海金融法院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并表態:“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后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并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則表示,ST輝豐案對今后同類案件審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一審判決非常鼓舞人心,對后續投資者索賠具有重要參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訴的受損投資者仍可另案起訴索賠。”
毫無疑問,上海金融法院及南京中院的判決極具示范效應,也讓更多投資者看到依法索賠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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