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5月28日表示,在IPO股東穿透核查中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證監會將糾正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責式、簡單化不良傾向。
發言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資本市場改革紅利不斷釋放,越來越多投資者參與到擬上市企業投資活動中,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資本支持。證監會在倡導合法投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同時,也關注到有的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東”,有的突擊入股、低價入股獲取不當利益。
在多年監管實踐中,證監會通過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發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續加強對上述行為的監管。為將監管實踐規范化制度化,切實防范利用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造富”,今年2月,證監會專門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下稱《指引》),重申發行人股東的適格性要求,延長突擊入股股份鎖定期,進一步明確了對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的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機構股東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發言人說,《指引》實施以來,證監會督促市場主體按照規定規范股東入股行為,取得了積極效果。近期,證監會關注到,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中介機構出于免責的目的擴大核查范圍,存在有些持股主體無法穿透核查、個別持股比例極少的股東也要核查等現象,增加了企業負擔。
對此,證監會及時加以引導,強調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同時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出臺股權“最終持有人”認定標準,明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外資股東等不需穿透核查。這些規定的實際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等有關方面,進一步落實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東穿透核查過程中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切實防范利用上市進行利益輸送、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發生;另一方面,要盡量量化重要性原則,對于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機構實事求是出具意見后可以正常推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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