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4月29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申請文件及編制(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申請文件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持續信息披露指引》)。兩項指引明確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和持續監管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對市場主體行為有較強規范和指導意義。
上交所債券業務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申請文件指引》對標《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調整了募集說明書的部分體例,重點對償債能力相關的主要披露內容進行了要求,同時不再對債券評級進行強制要求。
此次《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是完善信披規則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是對原有臨時信披要求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也是在總結歷年監管實踐的基礎上,根據部委規章授權,首次由交易所層面對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進行自律規范。
從內容上看,確立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要求,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和履職方式;披露導向上更加側重償債能力分析,強化了定期報告中關于企業持續經營和關鍵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進一步明晰重大事項披露標準,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
信息披露是債券市場的基礎制度性安排,充分的信息披露既是揭示發行人信用資質和償債風險,完善市場資源配置的必要前提,也是構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法治化債券市場的應有之義。
上述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始終將信息披露作為債券市場發展和風險防控的重要基礎,先后發布多項自律規則規范信息披露行為。相較之前的信息披露規則,此次發布的指引具有五大特點:一是以深化注冊制為背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壓實發行人及專業機構的信息披露職責;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護投資者權益;四是構建簡明清晰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五是逐步實現信息披露要素統一。
此外,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將在證監會的統一領導下,以指引發布為契機,繼續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進一步圍繞提升審核效率和質量、促進市場風險防控、完善制度規則體系等方面持續推進相關工作,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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