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提升監管效果,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看門人”責任,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簽字人員的監管。
近期,證監會組織力量對2018年修改的《許可程序規定》施行效果進行了評估論證。證監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精準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益,有必要對《許可程序規定》進行適度的修改完善。
具體來看,有三方面修改內容。一是進一步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簽字人員的監管,擬將《許可程序規定》修改為:“因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制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按要求提交復核報告,并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復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二是為了提高證券中介機構復核工作的質量,避免復核工作“走過場”,明確復核人員的法律責任,《許可程序規定》擬增加一條,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復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規定處理。
三是為減輕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影響,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許可程序規定》擬增加條款,即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復核,但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涉案行為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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