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月15日消息,證監會擬對現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交易類禁入規則,以及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要求,并與新證券法實施相配套。
根據修訂說明,在對根據新證券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完善,對其他內容予以保留的基礎上,證監會起草形成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三方面內容。
首先,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對市場禁入的界定,征求意見稿將市場禁入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交易類禁入兩類,前一類屬于沿用現行《規定》的禁入措施,后一類屬于新增措施。在此基礎上,執法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責任人員的身份職責、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情節嚴重的程度,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規則。交易類禁入作為新增的一類市場禁入,并無執法實踐經驗,為此,在充分借鑒目前各證券交易場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經驗和境外市場類似措施基礎上,征求意見稿作出了兼顧操作性和靈活性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適用條件,規定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二級市場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的活動,適用于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同時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做好配套的賬戶交易權限限制工作。二是做好政策銜接,征求意見稿對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買回證券、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或轉讓等情形作了例外規定,避免不同規定疊加碰頭、相互掣肘。此外,為避免影響相關主體踐信守諾,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將事先承諾行為納入除外事項。三是防控市場風險。一方面,為避免因交易無法了結引發信用風險,將信用類交易業務納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許投資者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大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類禁入措施,仍可依法賣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各證券交易場所關于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再者,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市場禁入對象方面,將近年來執法實踐中已實際被采取市場禁入的自然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決策人、各中介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等人員明確納入禁入對象。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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