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豐富債券市場風險管理工具,維護債券市場合理秩序,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7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關于開展公司債券置換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從業務內容、操作原則、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債券置換業務進行了規范。
業內人士認為,《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債券置換業務,豐富市場主體債務管理工具及制度供給,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促進債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據了解,債券置換作為債券發行的一種方式,在境外市場已是較為成熟的債務管理工具,不同資信狀況的發行人可根據自身需求在市場化、法治化基礎上實施債券置換。此前,銀行間及交易所市場對債券置換業務分別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交易所市場已有相關項目落地。
《通知》首先明確了債券置換的內涵,強調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置換原則。《通知》明確,債券置換是指發行人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發行的公司債券(下稱“置換債券”),置換在交易所上市或掛牌的公司債券(下稱“標的債券”),僅可采用要約方式進行,要約對象應涵蓋標的債券的全部持有人。債券置換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自主協商開展,置換過程不得侵害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通知》對信息披露標準提出嚴格要求,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相關要求包括:發行人應當在置換要約起始日前披露債券置換的詳細方案,在要約期限屆滿后及時披露置換結果;標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置換事宜,及時披露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報告,并向標的債券持有人提示相關事項。
此外,《通知》還規范了債券置換程序,以保證業務有序進行。由于債券置換過程涉及置換債券發行、標的債券被置換后注銷或摘牌等事宜,在結合市場前期試點實踐的基礎上,《通知》要求,參與置換的標的債券份額不得存在質押或凍結等權利受限情形。《通知》還重點強調,對未接受要約的標的債券,發行人仍應繼續按照標的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相關約定履行償付義務;對接受要約的標的債券,則應及時注銷。
據了解,目前深交所已先后發布債券購回和債券置換相關業務通知,逐步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債務管理體系,發行人可運用多種債務管理工具對存續債券進行主動管理,優化債務期限結構、降低財務成本、緩釋信用風險。此外,深交所已推出債券回售撤銷、回售轉售等多項業務,為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開展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多樣化選擇。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健全債券市場基礎規則制度,防范化解債券信用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上交所也一直在積極探索多元化債務管理工具的供給和實踐,支持和鼓勵發行人、債券投資者等相關主體在市場化、法治化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多元化的風險管理工具,利用多種方式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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