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孟珂
日前,證監會公布了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涉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案例有4起。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案例都非常典型,可以看出,新證券法對中介機構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嚴防財務造假,盡調和審計手段要更加全面和深入,要盡可能發現企業存在的各項問題,二是發揮好持續輔導券商的作用,強化和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時性、準確性,三是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責任感,大幅強化勤勉盡責能力。
值得關注的是,新證券法中對于中介機構的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談及中介機構應如何行使好“看門人”職責?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中介機構首先應該樹立主體意識和風險理念;第二,應加快學習新證券法中對中介機構的新要求,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與評估;第三,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有效保障各類業務規范、穩健運營。
何南野認為,一是中介機構需轉變觀念,強化自身的責任感,勇于在資本市場承擔更大的責任。二是要比以前更注重專業能力的發揮,強化獨立性和話語權,不能被公司所左右,要代表廣大投資者利益,積極充分發現企業可能存在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證監會官網統計,截至5月10日,年內證監會官網共披露4份對中介機構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涉及4名保薦代表人被監管談話、4名注冊會計師被出具警示函。
李湛表示,監管部門嚴格履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正處在全面深化改革階段,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維護市場穩定的前提基礎,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另一方面,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可以促使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嚴格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等法定職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真實披露,從而能夠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激發我國資本市場的活力與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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