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3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施辦法》明確了十六種常見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同時指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不得以監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處罰。
證監會表示,監督管理措施(以下簡稱“監管措施”),具有及時矯正不法行為、防范風險蔓延和危害后果擴散的作用,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為規范這項職權的行使,證監會出臺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簡稱2008年試行辦法),對監管措施的調整范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在規范監管措施實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規則運行已有十余年,期間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也對監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實施辦法》,主要是結合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進行適度調整,并以規章形式正式對外發布。
《實施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和設定,經梳理現有制度規則,列明十六種常見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為后續出現新的監管措施類型預留空間。同時,新增加《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限制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兩類措施。
此外,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自我規范,明確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管措施。
二是明確監管措施的適用,規定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罰,不得以監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處罰。
三是明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依據,采取部分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報相關單位;
四是明確各類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包括實施步驟、方式、矯正目標、時限等內容,提高監管行為的規范化水平。
五是明確作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監管措施,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采取監管措施。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內容、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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