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授權,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自11月22日起施行。《規定》共8條,明確禁止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規定》明確了關于虛假申報行為的判斷標準。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從行為意圖看,行為人在申報時并不以成交為目的。可結合申報、撤單情況及其他行為特征綜合判斷。在滿足前述各行為特征的情況下,行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響對“不以成交為目的”的認定。從行為表現看,行為人不以成交為目的地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制造虛假的市場深度表象,或者意圖制造人為的價格漲跌方向,并進行與原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對于是否“頻繁”,可結合行為人撤單次數及其占同期市場總撤單次數比例、各次撤單的時間間隔等綜合判斷。對于是否“大額”,可結合行為人涉案期間單筆撤單量、撤單總量、撤單總量占申報總量比例、撤單量占同時段市場總撤單量比例,特定時段撤單量占申報量比例等綜合判斷。
《規定》明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蠱惑操縱。上述負責人表示,其行為表現一是行為人編造并傳播或者雖未編造但傳播了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二是行為人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規定》對搶帽子操縱行為予以明確。對合約或者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規定》還明確擠倉行為構成操縱,即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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