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操縱市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解釋》),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兩部司法解釋充分反映了操縱市場和“老鼠倉”犯罪出現的新變化、新特點,進一步強化了對兩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其發布實施有利于妥善解決好監管執法和刑事司法面臨的現實問題,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強化法律責任、完善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舉措,對于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有效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市場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罰標準等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具體明確了“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幌騙交易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同時,《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犯罪的入罪和加重處罰的情節標準作了調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持股比例、連續交易期間等相對比例指標,新增了成交金額、占用保證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絕對金額指標,進一步加大對操縱市場行為的懲戒力度。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罰標準等作了細化,就“未公開信息”范圍界定、“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認定、違法所得計算等重要問題作了明確,并從進一步有效規制“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的角度出發,就本罪入罪和加重處罰的情節標準作了調整。
證監會指出,有效打擊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犯罪是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使違法違規者付出必要的違法成本,特別是用刑罰的方法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能夠有效震懾不法分子,切實防范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序做好兩部司法解釋的落實和銜接配套,認真執行兩部司法解釋要求,從嚴查處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有效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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