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勇內幕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共計罰沒超過1.3億元。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張勇內幕交易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翔藥業)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2014年11月下旬,海翔藥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完成后,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員工孫某中和忻某偉向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之子王某超建議,利用股權激勵、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方式將公司做大做強。2014年12月5日,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王某富通過電話向孫某中咨詢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咨詢內容涉及股權激勵方式、期限等。12月10日,忻某偉向王某超發送了題為《股權激勵簡介》的電子郵件,對股權激勵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介紹,王某超收到郵件后向其父口頭解釋了如何進行股權激勵操作。2014年12月24日,國泰君安員工忻某偉、余某二人就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與王某富、王某超進行了面談,并介紹了其起草的《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2015年1月6日,忻某偉將修改后的《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了王某超及海翔藥業財務部經理王某勇,并建議海翔藥業同時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方式進行股權激勵。王某勇收到郵件后將方案打印出來交給了王某富,并進行了商討。2015年1月9日,忻某偉應王某富要求把《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發給了海翔藥業董秘許某青、海翔藥業證券代表蔣某東、海翔藥業法務林某峰共用的電子郵箱。當日,王某富向許某青詢問了股權激勵方案的程序問題,許某青讓蔣某東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員咨詢了股權激勵停牌的時限。2015年1月13日,王某富、王某超、王某勇、孫某中、忻某偉、姚某琳(海翔藥業法律顧問)商談了股權激勵方案的相關程序。2015年1月14日,海翔藥業停牌,公告籌劃重大事項。1月21日,海翔藥業發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以4.5元每股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3859.5萬股限制性股票,占總股本的5.34%。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規定,海翔藥業定向發行新股的股權激勵計劃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于2015年1月21日。王某富作為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全程參與了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制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張勇在海翔藥業上述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使用“潘某羲”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海翔藥業”約240.37萬股,成交金額約2049.42萬元。
證監會調查認定,張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約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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