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上交所備案的基金流動性服務商自動成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關規定申請主做市商資格
■本報記者 朱寶琛
為進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動性,規范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上證發〔2015〕4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正式實施后,已在上交所備案的基金流動性服務商自動成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關規定向上交所申請主做市商資格。
指引明確,做市商分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上交所對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實施差異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請為基金產品提供主流動性服務或者一般流動性服務;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請為基金產品提供一般流動性服務。上交所對主做市商在資格管理、評價等方面的要求更為嚴格,同時對主做市商進行適當激勵。
指引同時明確,可以申請成為做市商的專業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專業機構及其子公司;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
專業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須符合下列條件:具備開展流動性服務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以自有資金開展流動性服務業務;制定完備的流動性服務實施方案、風險控制制度及有關內部管理制度;過去一年內未因流動性服務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或上交所采取監管措施、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專業機構申請成為主做市商的,還須通過上交所組織的專項檢查。
做市商提供流動性服務,應當指定專用證券賬戶和對應的交易單元,并向上交所備案。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提供流動性服務以外的用途。做市商變更上述指定證券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上交所備案,經上交所確認后實施。
此外,指引明確,做市商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動態風險監控系統,確保提供流動性服務風險可測、可控。主做市商應當建立壓力測試機制,并按季度向上交所提交壓力測試報告。上交所可以對做市商的風險管理、交易行為及相關系統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并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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