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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CDR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2018-06-19 03:55  來源:證券時報

    1.能否簡要介紹出臺《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的背景和意義?除《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外,深交所還出臺了哪些配套業務規則?

    答: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作用的開創性舉措。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其后,中國證監會先后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監管實施辦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后持續監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持續監管實施辦法》)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試點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作出了系統制度安排。

    為貫徹落實《證券法》《若干意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支持和規范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提升資本市場開放創新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作為本所關于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基本業務規則,在現行《證券法》規范范圍內,以規范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為目的,以風險防控和投資者保護為導向,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具體制度安排。

    除《實施辦法》外,本所還同步完善了以下配套制度:

    一是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條、第1.2條,將存托憑證總體納入適用范圍,實現與相關業務規則的有效銜接。

    二是制定《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明確紅籌公司上市公告書的編制要求。

    三是制定《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的各類風險事項作重點提示,要求會員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風險揭示。

    四是修訂《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將存托憑證納入市值計算范圍,明確存托憑證發行申購相關要求。

    發布《實施辦法》等試點工作配套規則,支持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是本所以實際行動深入落實國家戰略部署,踐行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根本宗旨,建設富有國際競爭力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深市上市公司質量,便利境內投資者分享創新企業發展成果,對推動深交所市場進一步增強創新資本集聚效應、加快建設創新資本形成中心,提升我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能力和開放創新水平等,具有重要意義。

    2.試點創新企業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主要適用哪些業務規則?

    答:試點創新企業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涉及境內創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三類主體,以及股票、存托憑證兩類證券品種。為了便于市場主體理解和執行,《實施辦法》對規則適用作出了如下具體安排:

    第一,《實施辦法》優先適用。《實施辦法》定位于深交所基本業務規則,集中、系統地規定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差異化安排和特殊事項,優先于現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統稱《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適用。

    第二,《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原則上“兜底”適用。三類主體股票或存托憑證的上市交易,除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存托憑證的上市及信息披露另有特殊安排外,對于《實施辦法》未作明確規定的事項,均按照《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存托憑證的上市及信息披露僅適用《實施辦法》。考慮到相較于其他兩類主體,發行存托憑證的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特殊性較強,現有股票及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監管規則難以直接適用,《實施辦法》結合境外上市地監管水平和存托憑證發行交易基本制度,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信息披露事宜作出了全面規范,不再“兜底”適用《上市規則》。

    3.針對試點創新企業包含境內創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三類不同主體,《實施辦法》在監管安排上有何考慮?

    答:《實施辦法》嚴格遵循《若干意見》確定的試點創新企業監管框架和基本原則,依托現行上市公司監管規則體系作出銜接適用安排。由于本次試點工作涉及境內創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三類主體,還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兩種產品,需要考慮境內外法律法規、公司治理、股權結構、已上市與未上市、股票與存托憑證等差異。所以,《實施辦法》在《證券法》《若干意見》框架下,對不同主體下的不同產品實施針對性的差異化監管安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上市要求。由于境內創新公司與境內其他上市公司并無實質性差異,故其上市條件、上市申請文件和披露事項均按A股執行,但根據創新業務特點增加了針對其特殊風險的補充規定。而紅籌公司境內發行股票則執行現行境內股票上市條件,紅籌公司境內存托憑證上市則設置了單獨上市條件。同時,針對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從特別投票權股東資格、持股比例、永久或臨時恢復普通表決權情形等方面做出了特別要求。

    二是公司治理。根據《若干意見》,紅籌公司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可適用公司注冊地公司法等,不要求改變其原有的治理機制與決策程序,同時對董事履職調整了適用安排。

    三是信息披露。持續信息披露在原則遵守現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上,針對不同試點主體作出適應性調整。如充分考慮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面臨監管差異和轉換成本,對其定期報告、業績預告、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披露標準與時點作出適應性調整。為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特別強化了風險揭示要求。

    四是退市安排。與上市安排相對應,境內創新公司股票的退市要求,適用境內法律和《上市規則》的規定,但針對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的創新企業,明確上市后觸發相關退市情形的會計年度從公司股票上市后首個完整會計年度起算。針對存托憑證特殊機制,排除了社會公眾持股比例和一定期間內累計成交量等不適應性指標,特別強化了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后的投資者保護要求。

    4.試點創新企業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答:根據《若干意見》,試點創新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也可以申請發行存托憑證。試點創新企業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后,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實施辦法》根據試點創新企業發行的不同證券品種,分別設置了上市條件:

    試點創新企業申請股票在本所上市的,應當符合本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紅籌公司申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不少于1億份或上市時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市值不低于50億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申請其股票、存托憑證上市的,還應當符合本所對于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特別規定。

    5.紅籌公司上市公告書信息披露有哪些差異化安排?

    答:考慮紅籌公司和存托憑證的特殊性,本所在原A股上市公告書的框架下,制定了《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用于規范紅籌公司的上市信息披露。與境內公司相比,對紅籌公司的上市信息披露作出以下差異化安排:一是根據重要性原則,簡化了對紅籌公司董監高持股、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前十大股東等相關信息的披露;二是增加了存托憑證定義、存托憑證適用的法律法規、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義務、存托人和托管人履職等事項的聲明;三是增加了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公司章程差異等事項的說明和風險提示,以及相應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四是增加紅籌公司股本結構和境內前十大存托憑證持有人信息的披露;五是增加存托人、托管人以及存托憑證所代表基礎股票相關信息的披露。

    6.針對尚未盈利或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試點創新企業,深交所一線監管有何特殊安排?

    答:允許尚未盈利或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試點創新企業上市,是落實《若干意見》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包容性,更好支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考慮到這類企業存在盈利不確定性高、投資回報周期長等潛在風險,《實施辦法》從以下方面強化一線監管,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是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試點創新企業應在年報披露尚未盈利或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情況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充分揭示無法盈利、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

    二是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體的股份減持約束。《實施辦法》要求尚未盈利的境內創新公司、發行股票的紅籌公司、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未上市紅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7.對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實施辦法》從哪些方面強化監管?

    答:試點創新企業中比較常見的投票權差異安排,一般也稱“雙重股權結構”,是指紅籌公司發行A、B兩種具有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其中B類普通股的投票權通常是A類普通股的若干倍,主要目的在于放大創始人團隊所持股票的投票權,鞏固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對于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紅籌公司,其在公司治理和規范運行等方面適用注冊地公司法,但為保護境內投資者權益,《若干意見》要求試點紅籌企業存在投票權差異安排的,其投資者保護水平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的保護程度。《發行監管實施辦法》明確,存在投票權差異的,相關安排應當符合擬上市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實施辦法》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充分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對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提出了細化要求:

    一是對特別投票權股東的職務及資歷貢獻作出規定,并要求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

    二是規定了特別投票權、普通投票權相關比例限制。每份特別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數量的20倍;上市后,除配股、轉增股本及章程規定情形外,不得在境內外發行特別投票權股份、不得提高特別投票權比例;普通投票權比重不得低于10%,且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

    三是明確特別投票權股份特定情形下需1:1轉換為普通投票權股份。相關情形包括:不再符合相關股東資格、喪失履職能力、身故、向他人轉讓股份、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權、控制權發生變更等。

    四是明確不適用特別投票權表決機制的特殊事項。明確在對公司章程作出實質修改、改變類別股份權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行使表決權時,特別投票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投票權股份相同。

    五是明確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調整適用。考慮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相關安排治理結構已經過成熟市場檢驗且運行較為穩定,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安排整體上也較為成熟。因此,《實施辦法》針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投票權差異安排,預留了可調整適用的空間,以尊重公司既往實踐,充分維護公司治理結構與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但是,《實施辦法》亦強化了此類調整適用的監管安排,要求企業需充分說明具體差異情況、調整適用原因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的對應措施。

    六是就濫用特別投票權作出限制。明確特別投票權股東不得濫用特別投票權,不得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本所可以要求予以改正。

    8.對具有VIE架構的紅籌公司,《實施辦法》從哪些方面強化監管?

    答:VIE架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架構,指紅籌公司通過協議方式實際控制境內實體運營企業的一種投資結構。從美國和香港等上市地監管機構的監管實踐來看,通常采用信息披露方式對協議控制架構進行監管。《實施辦法》將在以下方面加強監管:

    一是紅籌公司應當在上市公告書披露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所帶來的風險事項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二是紅籌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

    三是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出現重大變化或者調整,可能對公司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9.當紅籌公司的注冊地法律和境外上市地規定與境內規定不一致或有沖突時,如何處理?

    答:為更好地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實施辦法》針對紅籌公司可能面臨的規則沖突問題,預留了調整適用空間,當紅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本所相關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符合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時,可以向本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另外,《實施辦法》針對紅籌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運作模式的差異,也做出相應安排。重大事項內部決策方面,除另有規定外,對于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和關聯交易等事項,紅籌公司可以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內部審議程序。董事會、獨立董事履職方面,紅籌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可以根據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規則或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履行職責或發表意見,紅籌公司說明原因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即可。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作出聲明或者承諾的,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規則或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對相關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10.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其信息披露有何特殊要求?

    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公司除遵守創新企業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和境內創新企業相關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是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還要履行臨時披露義務。

    二是對于特定境外事項,如擬在境外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擬在境外上市、境外注冊地法律發生重大變化等,要求及時履行臨時披露義務。

    三是發行存托憑證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存托憑證相關內容。

    11.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披露方面有何特別安排?

    答: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既具有創新企業和紅籌公司的一般特點,也具有多地上市合規成本較高的特殊性。因此信息披露方面,既要求其遵守《實施辦法》關于創新企業、境內創新公司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公司的部分規定,也充分考慮其特殊性,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

    定期報告方面,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按照《持續監管實施辦法》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另外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實施辦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業務與技術信息、特定經營風險,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的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安排,發行存托憑證的還應當披露存托憑證相關事項等。

    臨時報告方面,未強制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披露業績預告。考慮到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董事會往往在交易初期就審議相關事項,而所籌劃事項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因此要求公司在做好保密工作且信息未泄露的情況下,最遲可以在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文件或確定交易能夠達成時,披露重大事項,以兼顧公司業務開展需要和信息披露要求。

    12.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在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

    答:重大交易是信息披露的重要關注事項,與公司的經營運作密切相關,現行關于重大交易的規定從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著手,對日常購銷活動之外的主要交易類活動規定量化披露標準,避免了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實施辦法》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特點對披露要求作出針對性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簡重大交易類別。《股票上市規則》列舉了十類應披露的交易事項。考慮到境外上市地對交易有不同規定,結合試點創新企業的經營特點,本所在《股票上市規則》的基礎上提煉出七大交易類別,對其他交易作概括性描述,以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

    二是優化重大交易披露標準。《股票上市規則》以“總資產、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為核心要素構建了一套量化指標。考慮到部分境外市場較少采取量化指標,創新企業利潤波動較大,部分尚未實現盈利,因此刪去凈利潤指標,并調整營業收入的閾值,以匹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特點。

    13.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

    答:為防范利益輸送,現行關聯交易監管要求嚴于非關聯的重大交易。考慮到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受到境內外上市地交易所的監管和投資者的監督,具備較為規范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體系,本所在關聯交易方面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作出如下要求:

    一是提高關聯交易披露標準。考慮到境外已上市紅籌公司發行市值要求較高,境外市場合規表現良好,因此,適度調整關聯交易披露指標,提高量化標準,以合理平衡其信息披露成本。

    二是擴大公允定價的關聯交易披露自由權。對于根據政府指導價、公開市場價格、公開招標或拍賣等方式定價的關聯交易,由于交易公允、很難存在利益輸送,本所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公司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予以匯總披露。

    14.為什么要求紅籌公司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其主要職責有哪些?

    答:根據《上市規則》,A股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和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考慮紅籌公司注冊地在境外,《實施辦法》要求紅籌公司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信息披露境內代表主要負責辦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紅籌公司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暢通聯系。

    15.試點創新企業的退市制度是否與現有標準一致,有無特殊安排?

    答:《若干意見》將試點創新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證券法》規范范疇。《證券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情形,因此,《實施辦法》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的退市事宜,基本沿用現行A股退市制度安排。但是,考慮試點創新企業的發行上市條件中,取消了盈利和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是否觸發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時,相關會計年度從公司股票上市后首個完整會計年度起算。

    對于試點創新企業存托憑證的退市事宜,由于整體試點安排原則上適用上市公司監管安排,因此,《實施辦法》明確存托憑證退市事宜亦原則上適用《上市規則》規定,以及《實施辦法》關于股票退市事宜安排中的財務指標計算方法。《實施辦法》剔除了現行A股退市規則中涉及社會公眾持股比例和一定期間內累計股票成交量等明顯不適用存托憑證的指標。

    最后,考慮到對試點創新企業的退市監管總體上缺乏經驗,需要結合市場實踐不斷探索、完善。因此,《實施辦法》為試點創新企業退市規則的及時調整完善預留了空間,后續本所將在試點開展后,及時總結實踐經驗,視情況考慮進一步優化完善有關退市規則。

    16.存托憑證屬于新的證券品種,對其上市和交易監管有何總體考慮?

    答:6月6日,證監會發布了《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統一的規范。本所構建存托憑證的上市交易監管制度時,在《管理辦法》的框架下,堅持遵循國際慣例與我國實際相結合:存托憑證的相關制度設計充分借鑒國際慣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承擔《證券法》項下的上市公司責任。同時,為統籌試點的階段性需求與市場長期發展的需求,《實施辦法》結合我國市場環境、監管習慣等,對存托憑證的轉換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符合國情的機制安排。

    17.與發行股票相比,紅籌公司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在持續信息披露方面有何特殊要求?

    答:存托憑證是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實施辦法》除明確存托憑證原則上適用股票上市后的持續信息披露要求,還基于存托憑證基礎制度的特殊性,提出了如下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在定期報告方面,要求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紅籌公司應當披露存托、托管相關安排,報告期末前十名境內存托憑證持有人等相關信息。

    二是在臨時報告方面,要求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紅籌公司應當披露存托人、托管人變化,存托的基礎財產發生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屬變化,存托協議或托管協議重大修改,轉換比例發生變動等。

    三是在投資者權利行使方面,要求存托人應當合理安排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和方式,保障其有足夠時間和便利條件行使相應權利,并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及時披露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方式、具體要求和權利行使結果。同時,對紅籌公司、存托人提供了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征集存托憑證持有人投票意愿。

    18.投資者在申購存托憑證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存托憑證網上網下發行將參照A股,本所相應對《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投資者申購存托憑證需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投資者持有的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納入其持有的市值計算范圍;二是存托憑證申購單位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具體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并事先披露;三是參與存托憑證網上申購應符合有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四是存托憑證與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適用一致的網上申購黑名單制度。

    19.《實施辦法》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有什么專門安排?

    答:《實施辦法》始終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結合試點創新企業特點,著重從信息披露、投票權差異安排、相關方股份減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律管理及監管協作等方面,切實做好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

    一是有針對性地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存在特定經營風險的試點創新企業,以及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紅籌公司,充分、詳細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事項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二是對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提出特別要求。一是規定了特別投票權股東資質和最高表決權比例限制;二是明確了普通投票權最低比例及股東大會提議和提案等基本權利;三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特別投票權股份恢復為普通投票權股份的安排;四是強調了特別投票權股東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利用特別投票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提高特別投票權比例的限制性規定。

    三是對試點創新企業相關方的股份減持作出限制。通過承諾等多種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境內相關減持規定,保證公司上市后控制權相對穩定,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

    四是強化會員的客戶適當性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向投資者充分提示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的交易風險,投資者須事先簽署風險揭示書,方可參與網上發行申購及后續交易。

    五是明確自律管理及跨境監管協作相關安排。為了強化一線監管和市場風險管控,《實施辦法》不僅規定了覆蓋各類參與主體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還明確了跨境監管協作安排,包括與境外上市地監管機構建立信息交換、聯合調查、自律懲戒協助執行協作機制等,以期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進一步發揮跨境監管協作在共同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對于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銜接落實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強調了存托人的忠實勤勉履職義務,明確了存托憑證終止上市時的持有人權益保障機制,并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為紅籌公司、存托人征集持有人行權意愿提供便利。

    20.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有何具體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

    答: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事項”的規定,《實施辦法》作出以下安排:

    一是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相關工作制度,全面了解參與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業務的客戶情況,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提醒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二是會員應當根據本所發布的《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制定相應風險揭示書,要求投資者首次參與網上發行申購或買入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前,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會員不得接受其網上發行申購或買入委托。

    三是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相關風險事項以及境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審慎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21.投資者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投資需要注意哪些特別風險?

    答:投資者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其與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重大差異及相應風險。本所制定的《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特別提示了以下主要風險:

    一是試點創新企業的經營風險。試點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后,可能出現無法盈利、無法利潤分配等情形,且創新企業普遍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風險高、易顛覆等特點,投資者需要關注其經營風險。

    二是紅籌公司的特殊風險。紅籌公司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規則,且與境內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規范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可能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特殊治理結構安排,投資者需要關注此類特殊風險。

    三是存托憑證的相關風險。存托憑證作為新證券品種,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方式等與境內A股有所差異,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影響。

    四是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的交易風險。如試點創新企業已在境外上市,投資者還需要關注境外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境內外市場交易機制差異等交易風險。

    22.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有無特殊標識,投資者如何識別?

    答:考慮到試點創新企業存托憑證是不同于股票、債券、基金的新證券品種,且部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投票權差異等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因此,本所將在官方網站發布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及其尚未盈利、存在投票權差異等屬性信息,并向會員發布相關接口文件,要求會員通過適當方式,在向投資者提供的行情信息的醒目位置,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及其尚未盈利、存在投票權差異等屬性作出特殊標識。投資者在查看相關股票或存托憑證行情時即可識別。

    23.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的交易機制、收費標準等是否與A股一致?

    答:試點創新企業股票交易機制適用本所《交易規則》以及其他業務規則關于股票交易的相關規定。相關收費按照現行標準收取。

    試點創新企業存托憑證交易在交易方式、申報類型、漲跌幅限制比例、成交價確定原則等方面,均與A股相關交易機制相同。存托憑證有別于A股的交易事項主要是計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價格”,交易單位為“份”。

    試點創新企業存托憑證的交易經手費,按照A股交易經手費的標準收取。存托憑證在本所的上市初費和年費,參照本所主板A股相關標準收取。其中,“總股本”按照試點創新企業在本所上市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計算。

    24.目前新股發行仍然存在炒作的問題,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后,深交所將如何加強監管降低炒作風險?

    答:為防范遏制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可能出現的市場炒作,本所秉承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制定了專項預案,多措并舉,綜合施策,切實履行一線監管職責。

    一是加強交易監控。密切關注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情況,對價格短期內大幅波動、境外上市基礎股票價格出現大幅波動、重要信息披露時點,加大監控力度,及早發現炒作苗頭,對異常交易行為從嚴從重采取監管措施,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上報證監會查處。

    二是充分發揮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作用。督促會員重點監控頻繁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炒作的客戶,加大客戶風險提示力度,強化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將防范違規、遏制風險的監管關口前移。

    三是開展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本所將聯合會員機構、主流媒體,開展專題性投資者教育活動,通過發布相關市場數據、典型案例等方式,回應市場關注,提醒投資者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炒作的風險,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

    25.為支持創新企業試點,深交所除發布配套業務規則外,還做了哪些工作?

    答:為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大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積極穩妥開展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根據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本所對試點工作進行了充分準備。目前,試點工作的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均已基本就緒。

    一是制定發布試點配套業務規則。根據試點工作需要,發布《實施辦法》,同步制定、修訂系列配套制度,確保試點創新企業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有據可依。

    二是全力做好市場服務。組織專門團隊,對符合試點條件的創新企業進行對接溝通,積極為創新企業開展試點籌備工作做好服務。

    三是全面開展市場組織工作。完成各項技術支持工作,聯合市場機構進行技術系統開發改造并組織專項測試,督促會員等相關各方做好技術和業務準備,嚴格落實投資者教育、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要求,切實履行職責。

    下一步,本所將在證監會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強化一線監管和風險防控,持續開展相關規則解讀,加強投資者教育,全力做好市場服務,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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