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6月1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同日深交所發布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對于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發行承銷制度,此次改革作出多方面的安排。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最大看點為完善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一方面,面向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另一方面,保留直接定價方式,即發行數量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盈利企業,可直接定價確定發行價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效率。
有中介機構人士表示,創業板以服務創新企業為主,這類企業大多具有小盤股的特點,直接定價制度有利于提高發行效率。
同時,此次改革多舉措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具體而言,一是提高新股網下發行比例,將網下初始發行比例調高10%,提升回撥后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長期資金優先配售比例。二是取消戰略配售關于發行規模的前置條件,由發行人和承銷商自行決定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對不同發行規模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數量和戰略配售比例作出針對性要求,提高戰略配售制度的靈活性。
保薦機構跟投機制得到優化。據了解,創業板注冊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對其保薦的所有項目強制跟投,而是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采取強制性跟投。
“我認為深交所對較高風險或特定IPO項目通過券商跟投,對所列項目以外的項目賦予券商自主權,進而構建約束與激勵相容機制,有利于創業板長期穩健發展。”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相關負責人也持相似觀點。“這一制度設計更全面地考慮了創業板擬上市公司及保薦機構的不同需求,既保證了跟投制度的約束力,也可以減少保薦機構的資金壓力,進一步提高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
為了壓實市場主體責任,監管層還建立了其他發行定價約束機制。比如設置限售期引導網下投資者審慎報價,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采用搖號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證券設置不少于6個月的限售期。強化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管,明確創業板IPO及再融資發行承銷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違規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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