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意在推動上市公司回購操作,從而穩定市場。
早在2015年,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就聯合發布《關于鼓勵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其中有個章節專門提出“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意見》的發布,在筆者看來是在全國人大修改《公司法》142條回購法律的新形勢下,對《通知》回購內容的升級版。
《公司法》142條修改后增加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也即護盤)的回購條件,而本次《意見》的一個亮點,就是第三條基本明確了“護盤式”回購的標準,即“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同時該條對護盤回購也規定了優惠政策,比如,可以豁免遵守相關規則中“股票上市未滿一年不得回購”、“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等窗口期不得回購”等限制。
筆者感覺,《意見》所明確的護盤回購條件范圍還比較窄,建議適當擴充護盤回購范圍,以此讓更多回購可享受上述豁免的政策優惠。比如,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市凈率任一指標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比如低50%),就可以護盤名義回購。事實上,2015年的《通知》明確指出,“當股票價格低于每股凈資產,或者市盈率、市凈率任一指標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達到預設幅度時,鼓勵上市公司主動回購股份”,其中將市盈率、市凈率較低,與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是相提并論的。
另外,《公司法》規定護盤回購股票在三年內可以轉讓、也可以注銷;相比較而言,《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第一款回購情形“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由于需在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其對股價維護作用才最有確定性,這才是最為強烈的回購護盤舉措,建議對該款回購情形,規定也可享受豁免遵守“股票上市未滿一年不得回購”等政策優惠。
上市公司要回購,關鍵要解決資金來源。《意見》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回購資金;究其實質,或許只是投資者權利形式的轉換,普通股股東走了,優先股股東、可轉債投資者、公司債投資者來了。顯然,要成功實現這種權利形式轉換,上市公司基本面一定要過得去、未來發展也應有較為良好預期,否則在普通股股東逃離的同時,優先股股東、債券投資者自然也會望而卻步。
由此,從宏觀方面來講,應盡快降低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企業稅務,讓投資者對企業宏觀發展環境有信心。近日稅務部門稱將盡快提出更大規模、實質性、普惠性減稅降負要求的政策建議,筆者認為大規模降低稅務應加快付諸操作實施,莫等企業逐漸倒閉、失去國內外市場之后再來降稅。
從微觀方面來講,則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讓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基本面有較為樂觀預期。9月30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其中有頗多亮點,比如將誠信義務主體從原來的董監高拓展覆蓋到“控股股東、實控人”;筆者認為,《準則》還只是部門規范性文件,效力層次較低,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光靠《準則》單兵突進難以解決問題,需對上上下下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進行全方位完善配套,要有可操作性強的規則來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優先股、債券投資者要求相對固定收益,其所承擔的風險要比股民要小,但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不能善待股民,這種惡習若轉移到對待債券投資者等上面,未來債券逾期或逃廢債務現象也可能發生;由此,當下就應盡快培養上市公司敬畏股權、善待股民的理念,要通過打擊虛假陳述、打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強制上市公司分紅等,來培育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對投資者的忠誠守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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