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就業市場,“落戶”對求職者來說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不少公司把辦理“北京戶口”作為爭奪人才的“王牌”,但也常遇到員工在落戶后便離職的情況。公司可依協議主張違約金嗎?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信達證券與前員工馮某對簿公堂,希望馮某支付戶口違約金40萬元,并稱馮某“變造公司公文”。馮某則認為,補充協議中關于戶口違約金的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因此約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馮某賠償公司12萬元。
記者梳理過往案例發現,對注冊地在北京的國企券商來說,與員工發生關于北京戶口的糾紛并不少見。有法律專家提示,近年來,北京地區的裁審機關基本支持勞動者拿到“京戶”后未滿服務期即離職時需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且金額亦有增加趨勢。
落戶北京后離職遭公司起訴
根據判決書,馮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職信達證券,擔任研究開發中心設計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10500元。自入職至離職信達證券向被告發放227762.74元,福利補貼7800元,交通補貼12600元。
2018年9月11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內容是信達證券為馮某辦理北京戶口,服務期自落戶之日起5年,不足5年的,一律以40萬元不按年限進行折抵。2020年3月,信達證券為馮某辦理了北京戶口及落戶手續。2020年4月,馮某即提出離職。
因此信達證券主張,馮某支付戶口違約金40萬元。馮某則表示:對補充協議的性質存有異議,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但補充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實際上是戶口違約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雙方關于戶口違約金的條款約定無效。
馮某表示,自己在職期間取得的工資收入為20萬元左右(實發),即使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以造成損失為前提。信達證券應當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和損失的金額,且承擔責任也應當考慮到實際收入情況。
為離職變造公文
值得注意的是,馮某為了離職,還變造了公司公文。
就被告存在變造公文的情況,信達證券提交了西城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留存的介紹信照片和公司留存的介紹信存根。前者記載為“西城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茲介紹我司員工馮某前來你處借用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及個人頁,并辦理戶口和檔案遷出。”落款2020年4月15日,并蓋有原告公司公章。后者記載為“前往單位西城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事由:借用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及個人頁。”
信達證券主張,馮某向公司借用檔案時只說為了借閱檔案,“并辦理戶口和檔案遷出”是馮某自己書寫的,沒有向單位告知原因。
2020年9月7日,信達證券對馮某作出《關于給予研究開發中心員工馮某處分的決定》,對離職員工馮某追加記過處分。
對馮某在對外出具的介紹信相關的材料上未經許可自行添加相關內容,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嚴厲批評,同時,也希望信達證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強管理。
法院: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北京市戶口屬稀缺資源,對用人單位來說,為勞動者提供北京市戶口指標,協助其辦理進京落戶手續,雖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可解決員工的生活問題,也可吸引更多優秀員工,特別是對從外省市選擇到北京市就業、生活的人員來說,無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從結果上看,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是顯而易見的。
在一審法院判令馮某賠償信達公司損失12萬元后,馮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對馮某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馮某與信達證券簽訂《勞動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就勞動合同履行期限進行約定。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約定內容及相應法律后果應有合理預期,并自愿選擇訂立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相應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足以與專業技術培訓相對等的特殊待遇時,如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住房、汽車、現金補貼、落戶等特殊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可參考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避免造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不穩定。
法院強調,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馮某既可以選擇工作至5年期限屆滿,也可選擇將戶口遷回原籍,亦可選擇提前離職并向信達證券支付相應損失。現馮某在已經認可5年服務期約定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在辦理落戶手續后僅不足1年即離職,表明其基于個人發展等考慮自愿選擇了最后一種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其提前離職必然造成信達證券戶籍指標流失以及時間、人力、資金等成本損失,對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和人員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故馮某理應向信達證券賠償相應的損失。
律師:簽約前需考慮周全
記者梳理過往案例發現,圍繞“戶口”產生的勞動糾紛,在證券業并不少見。
2020年,信達證券前員工仝某起訴公司,希望討還離職時被迫支付的戶口違約金7.65萬元,并稱信達證券“不繳納違約金無法開具離職證明”。公司方面則認為,解決戶口并非法定義務,員工單方違背5年期約定離職,出爾反爾要求返還違約金的行為,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法院未支持員工的訴求。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魚芳表示,近年來,北京地區的裁審機關基本支持勞動者拿到“京戶”后未滿服務期即離職時需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且金額亦有增加的趨勢。
江三角律師事務所認為,對用人單位來說,用一紙落戶服務期協議來留住勞動者只是權宜之計,為員工提供好的福利待遇、設計長期的發展規劃來吸引勞動者才是長遠之策。對應屆畢業生來說,在簽訂落戶服務期協議前,需仔細考慮是否能夠接受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金條款,簽訂后也應遵守約定,以免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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