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對券商不同業務條線的梳理和規范繼續推進,繼投行等業務之后,又一重要基礎核心業務券商經紀業務也迎來了重要規范文件。
7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為了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自7月2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那么此次證監會梳理規范經紀業務的初衷是什么,要解決哪些行業問題,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一一解答。
行業存在三大問題
證監會表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但自綜合治理以來,證監會陸續完成問題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賬戶規范、客戶資金三方存管、營銷人員管理、營業網點清理規范、非現場開戶推廣、外部接入系統規范等各項基礎性工作,證券經紀業務監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行業現實是,不同的券商和機構對于經紀業務的理解都不一樣,各自都根據各自的理解和公司的資源特點來開展業務。因此,《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首先要解決的是統一行業對于證券經紀業務的的定義。
“目前各家對于經紀業務的理解都不一樣,各家也都在做不同的經紀業務,有的利用技術,有的利用下沉營業部的資源,但行業整體確實需要一套對經紀業務的同意理解。”華東地區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負責人指出。
監管層制訂文件時也表示,現行法規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
第一,各方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與外延認識差異較大,不利于證券公司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與認定、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活動。
其次,證券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相比成熟市場,國內券商經紀業務仍存在粗放管理的階段,并沒有很好的滿足投資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另外,監管層特別指出,從實踐看證券公司對此認識不盡統一,大多數公司將經紀業務簡單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資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嚴重不足。
第三,現有業務規則體系不完善。證券經紀業務缺乏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規定散見于證監會、交易場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缺乏有效統籌,部分監管要求明顯滯后,無法滿足業務規范運作的需要。
五項重點破局
綜上所述,證監會為了解決以上問題起草了此次的文件,根據記者梳理,文件主要希望從五個方面來解決問題,為行業破局,即:
一是首次嘗試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參考《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等規定,明確委托關系本質,把握核心環節,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業務,提供了明確規則依據。
文件中從三個維度統一定義經紀業務。文件表示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接受投資者委托,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的經營性活動。證券交易活動則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投資者是指開展證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包括金融機構管理的各類金融產品。
二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維護投資者信息知情權、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賬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規范主要業務環節。對證券經紀業務涉及的營銷、開戶、交易、結算等環節作出了規定,特別是針對賬戶實名制、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作出了具體規范。
四是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墻建立、人員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這項要求中,證監會做出了相當具體的要求。比如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加強統一管理,對營銷活動實施留痕和監控,防范從業人員私下展業。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開展營銷活動的,應當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根據投資者意愿設置禁擾名單與禁擾期限,明確內部追責措施,防止因電話營銷等業務活動對投資者形成騷擾。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落實“雙罰”原則,除規定了公司責任外,還明確了對相關個人的責任追究,避免出現公司和投資者受損失、責任人不需擔責的情況。
監管層對券商經紀業務的期望
解決問題,定義行業,證監會希望經紀業務未來能夠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記者了解到,證監會對經紀業務未來的發展有三點期望。
引導行業回歸業務本源。圍繞為投資者提供專業證券交易服務的核心定位,力求對證券公司營銷客戶、了解客戶、適當性管理、交易執行、客戶服務等做出較為系統的規范,引導證券公司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守門人”的作用。
提升經紀業務運作規范程度。從管理客戶、管理交易、管理人員等多個角度入手,強化內部管理與外部追責,著力加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和違規追責措施,彌補行業在處理場外配資、“飛單”等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來的業務管理“短板”,進一步消除市場混亂。
留出經紀業務未來發展空間。適應科技發展與業務轉型需要,明確證券公司與互聯網機構等第三方合作的原則要求、不再強調賬戶等業務的具體辦理方式,同時就證券公司同業合作作出了原則規定,為未來降低業務同質化、實現證券公司功能差異化、探索發展成熟市場較為普遍的主經紀服務留出了空間。
對于這一文件的發布,部分行業人士認為經紀業務的規范才正式開始,各家公司需要一段時間來消化文件內容和監管邏輯并最終落實到實踐中去。
另一方面,我國券商經紀業務的開展還較為粗放,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文件的發布勢必將在未來進一步分化行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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