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億投資者,傭金收取、投訴處理等有保障,券商經紀業務再迎監管,內控機制建立是重點
被亂收傭金?投訴沒人理?轉銷戶辦不好?被誑買了風險過高的產品……投資者的這些“糟心事”,證監會格外重視。
今日晚間,證監會起草《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原本的規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門規章,自7月2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起草《征求意見稿》的目的是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
五大要點如下:
1。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明確委托關系本質,把握核心環節,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業務提供明確規則依據。
2。要求證券公司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賬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3。全面規范了主要業務環節,對營銷、開戶、交易、結算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賬戶實名制、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的具體規范。
4。系統強化了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墻建立、人員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5。強化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依法對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做出了具體規定。
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
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銀河證券財富管理總部向中國證券報記者介紹,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行業中社會影響最大、客戶和從業人員數量最多的一項業務,但一直以來僅有2010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行業內稱“11號文”)這樣一個規范性文件,缺乏一部部門規章性質的管理辦法。
近十年來,證券經紀業務的交易品種、交易規則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監管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和全面,特別是2015年以來,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了解客戶、實名制、反洗錢、適當性、投資者教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等一系列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監管要求越來越明確和具體,很有必要出臺一部關于證券經紀業務的管理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歷來高度重視證券經紀業務監管。自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以來,證監會陸續完成問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賬戶規范、客戶資金三方存管、營銷人員規范、營業網點清理規范、外部接入系統規范等基礎性工作,業務監管框架逐步建立。但該業務監管尚未有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監管要求散見于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一些監管要求有所滯后,無法滿足業務規范運作的需要。為解決上述問題,證監會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銀河證券財富管理總部表示,《征求意見稿》充分總結了近年業務實踐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監管要求,對一些新生的、存疑的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包括:明確了證券經紀業務、證券交易活動、投資者的概念,界定了證券經紀業務的范疇;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確了禁止行為;在具體業務規則中,對諸如互聯網和第三方載體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邊界給予了明確界定;進一步強調了證券公司在投資者教育、了解客戶、適當性、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和具體要求;提出了證券公司開展經紀業務的內部控制要求,如組織體系、人員管理、績效分配、合規稽核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征求意見稿首先實現了規則的統一,這是證監會第一次對于證券經紀業務做出全面的系統的規定,徹底解決了目前經紀業務法律規范的散亂差問題,因為交易所、證監會、證券業協會等不同機構出臺的規則背景不同,角度不一樣,所以存在規則的不統一。
加大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多個條款涉及散戶利益。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
投資者賬戶出現大額資金劃轉,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核實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一)與投資者資產收入情況明顯不一致;
(二)與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矛盾;
(三)投資者無法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關注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經核實認為資金來源涉嫌違法或者無法判斷資金來源的,應當履行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等反洗錢法定義務,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與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資金來源監控制度,明確資金來源審核、資金使用監控的處理措施。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
(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
(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規定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劉俊海分析,征求意見稿加大了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力度,例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開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各個方面都得到充分體現,樹立了投資者友好型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法律理念。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委托關系,將券商和股民的合同關系界定成為委托合同關系,不同于居間合同或者代理關系,因此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指出,由于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缺乏規定,導致很多經紀業務處于灰色地帶,不利于金融監管的實施,帶來了潛在風險。《征求意見稿》第二章闡述了業務規則,明確委托關系本質,把握核心環節,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業務,提供了明確規則依據。這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促使證券公司回歸中介服務本源,加強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他還表示,《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維護投資者信息知情權、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賬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這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強調內控機制建立
劉俊海表示,《征求意見稿》強調了證券經紀業務內控機制的建立,內控機制往往是證券經紀業務亂象出現的根源,因此如何將證券公司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的防控機制實現無縫有機銜接,成為規范證券經紀業務的重要內容。
潘向東介紹,一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薄弱,合規風控基礎不牢,主動合規意識需要進一步強化,《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強調了證券公司要加強內部控制,從隔離墻建立、人員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這會促使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突出合規,依法經營,保證業務穩健、風險可控。
在責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見稿》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落實“雙罰”原則,除規定了公司責任外,還明確了對相關個人的責任追究,這有利于保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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