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龍,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勞動經濟學會常務理事。研究方向為金融與保險。主持和參加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課題、中國社科院重大課題、中國保監會委托課題、國家部委及各級政府委托課題、國外合作課題、企業委托課題等共50多項。在重要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多篇。出版專著、譯著、合著等著作十多部。
201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顯著提高。1978年,我國經濟總量僅占世界經濟總量的2.3%,如今,我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也是世界第一大貿易體。2017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59660元人民幣(近8800美元),已經躋身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行列。
2018年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國內業務的第三十九年。改革開放后,我國開始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1979年,我國保險市場上僅有一家國有保險公司,年保費收入僅有4.6億元人民幣。在過去的將近40年的時間里,保險業迅猛發展,如今,國內保險公司數目已經超過200家,2017年末全行業保費規模超過3.6萬億元人民幣,賠款和給付支出1.1萬億元人民幣,保險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的重要支柱,承擔風險分散和保障職能;2017年末保險業資金運用余額近15萬億元人民幣,保險機構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也是全球重要的新興保險市場之一,為全球保險業的發展注入活力。
毋庸置疑,我國保險行業在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歷程中,行業發展迅速,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不容忽視的是,保險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顯著的風險,有的甚至可能會引發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對這些風險的處置和應對的過程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方面。出現風險、應對風險、制定防范措施,正是行業和監管部門一起“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過程。
本文通過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代表性風險事件,以及行業和監管部門相應的應對措施,從一個歷史的視角展現我國保險業40年來的螺旋式上升和發展的過程。以史為鑒,總結經驗教訓,以對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保險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改革開放40年來保險業務相關的顯著風險事件及其應對措施
1.20世紀90年代壽險業利差損問題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壽險業預定利率一直緊盯央行基準利率。從1996年開始,受到國內宏觀經濟調整的影響,央行連續8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下降至2002年的1.98%。但是,1996年初,部分保險公司賣出的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高達10%,雖然在央行基準利率下調后保險公司也隨之下調了壽險產品的預定利率,但是,保險公司已經售出的高預定利率業務以及續期保單業務面臨著高額的利差損。加之之后的許多年,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渠道有限,投資收益率普遍低于5%,保險公司難以通過投資收益彌補利差損造成的損失,至今仍未完全消除。
這次危機事件中,政府作為最后擔保人角色介入,對保險業給予了極大的支持,通過剝離不良資產的方式,將部分虧損較大的保單業務剝離給新成立的部門或機構。為了進一步防范和化解利差損,1999年6月中國保監會將壽險產品新單的預定利率上限下調至2.5%,阻止了行業利差損進一步擴大。此后,通過逐步放寬資金運用渠道,鼓勵產品創新等方式,利差損問題得以逐漸緩解。
2.兩次投連險風波
投資連結險是一種新型的保險產品,是一種與資本市場緊密相連的保險產品,其設計的初衷是滿足投保人在享受保險保障的同時分享資本市場的收益。但在我國投資連結保險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誤導,加之資本市場的波動較大,我國曾出現兩次大規模退保風波。
一是2001~2003年間,平安保險公司大量銷售投資連結產品,業務快速發展。但隨著資本市場的波動,平安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出現負數,客戶投訴和退保糾紛隨之產生。加之媒體的報道引發投保人恐慌,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群體性退保風波在全國蔓延,引發群體性退保事件,引起業界、社會的高度關注。
二是2006~2007年間,資本市場沖高,保險公司提高投資權益類資產比例。2008年9月份,山東保監局收到涉及海康保險的案件233件,大多是銀行代銷的投資連結險業務,與此同時,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也因投資連結險銷售過程中的違規操作,造成集體退保。
兩次投連險風波中,都是因為受到了資本市場波動的影響,也都涉及違規銷售、銷售誤導等問題。風波過后,不僅給涉及的投保人、保險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同時也對保險行業的聲譽帶來不利影響,在保險聲譽普遍不佳的環境下,大規模退保事件以及媒體的報道對消費者信心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影響。
2009年2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禁止銀行儲蓄柜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銀監會也發布了相應的通知規范銀行業的銷售行為。
3.2015年以來的萬能險亂象
2015年2月萬能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完成以后,2015年底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7646.56億元,同比增長95.23%,中國人壽等4家最大的壽險公司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同比增速超過50%。2015年保戶投資新增款交費占壽險公司原保費的48.2%,36家壽險公司的占比超過50%,華夏等6家公司保戶投資新增款的占比連續3年超過50%。
2015~2016年萬能險保費的規??焖僭鲩L,其在總保費中的占比已經高達30%以上,由于其保證利率較高,一旦其投資收益未能達到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必須進行補貼,將會給保險公司造成利差損。這也是2015年和2016年保險公司在股票市場加大投資的原因之一。有些保險公司將保險產品作為融資渠道,利用保險資金進行戰略股權投資,甚至影響一些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2016年之后,為規范萬能險業務發展,落實“保險姓保”的行業理念,原保監會密集出臺了規范中短存續期產品、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精算制度、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等多項規定,對萬能險的規模和產品期限、賬戶管理、保障水平、保證利率和結算利率等方面的措施進行了完善和規范。下調了萬能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根據市場利率下行情況,將萬能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于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防范利差損風險,同時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產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2017年以來,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顯著降低,保險業務逐漸回歸保障功能。
4.財險公司信用保證保險違約風險——“僑興債”違約事件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為承保標的的保險產品,我國大部分財險公司均開展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但其保費規模并不大。但是,由于其承保標的為信用風險,風險難以被有效的評估和控制,信用保證保險面臨著很大的違約風險。
近幾年,由于互聯網的發展,信用保證保險以多樣的形式參與到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過程中。2016年浙商財險的“僑興債”事件,涉及違約金額高達11.46億元,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2014年底,僑興集團旗下僑興電訊和僑興電信發行私募債,到期償付本息總計11.46億元,浙商財險為其提供履約保證保險。2016年和2017年,“僑興債”發生違約,浙商財險需要支付11.46億元的到期本息,這導致浙商財險在2016年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充足率也大幅下降。
對于浙商財險在“僑興債”事件中在再保、保險條款及費率、準備金計提、人員任用等方面的不合規行為,原保監會依法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罰款共計121萬元。為進一步規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管,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2017年7月,原保監會制定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融資行為(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二、改革開放40年來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顯著風險事件及其應對措施
保險資金運用對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經營穩定性等方面都至關重要。現有文獻大都將我國保險業的資金運用分為三個階段:無投資階段(1980~1987年)、無序投資階段(1987~1995年)、逐步規范階段。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保險業在資金運用過程中暴露出了不同的風險。
1.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亂投資”現象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之初,保險公司并不重視保險資金的投資,主要的資金運用渠道為銀行存款。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一度出現經濟過熱。但當時保險資金運用尚無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約束,保險公司的可投資范圍不受限制,甚至分公司也可以進行投資。因此,大量保險資金投資于房地產、證券、信托等領域,20世紀90年代中期,房地產泡沫破裂,致使保險業形成大量不良資產,行業風險顯著增加。據統計,在此期間某保險公司實體投資45.57億元,其中60%的投資成為不良資產,且投資無望收回;保險資金對外貸款56.5億元,本息基本上全部損失;保險資金拆出資金共計4.77億元,其中2.82億元成為損失,投資不良率達到59%。
1995年《保險法》頒布,第104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的運用形式,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于房地產等高風險領域。此后,保險資金運用進入規范發展的時期。
2.2015年“險資舉牌”事件
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來,保險資金的運用一直受到嚴格的監管,資金運用渠道比較受限,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等安全性較高的資產。2004年開始,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逐步得到拓寬。2004年,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和進行境外投資;2006年,保險資金可以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商業銀行股權;2009年,保險資金可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2012年以來,本著“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監管部門進一步放寬了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權益類資產的比例提高至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0%。在資金運用監管不斷寬松背景下,加之低利率環境和股票市場逐漸回暖,保險公司投資于股票市場的資金逐漸增多。
2015年下半年,保險公司頻頻舉牌上市公司成為媒體關注的熱點,2015年,保險公司購買股份達到舉牌線的公司數目超過30家,涉及銀行、房地產、能源等多個行業,投資金額高達1300億元。在低利率與優質資產稀缺的投資環境中,保險公司投資股票市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險資金適度投資于股票市場是有益的,可以提高資金運用的收益和效率。但是,不當的投資行為也給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帶來了諸多風險。
首先,資本市場波動影響保險投資收益和業務穩健性,2016年,股市開始大幅波動,2016年,滬指下跌12.31%,深證成指下跌19.64%,由于股票市場的走低和震蕩,一半以上被險資舉牌的公司的股票價格大幅下跌,給保險公司帶來投資虧損。
其次,“野蠻”的投資行為危害實體企業正常發展,加劇保險行業聲譽風險。個別保險公司利用保險資金進行股權爭奪,影響了企業正常經營管理,也給保險行業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
原保監會對相關企業進行了處罰,并在2017年先后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監管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7]34號)、《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7]35號)、《中國保監會關于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保監發[2017]40號)、《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42號)、《中國保監會關于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保監發[2017]44號(即“1+4”系列文件),治理市場亂象、補齊監管短板。
3、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風險增多
自2012年10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頒布以來,原保監會出臺了一系列新政逐步拓寬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范圍,推動保險業進行海外布局。2013年,中國平安以2.6億英鎊買下倫敦地標建筑倫敦勞合社大樓,由此拉開新一輪險企海外投資的序幕。2014年6月,中國人壽購得倫敦金絲雀碼頭10UpperBankStreet大樓。尤其是2014年10月以來,安邦保險先后收購紐約華爾道夫酒店、比利時Fidea保險公司及Lloyd銀行、韓國東洋人壽、荷蘭VIVAT保險公司、美國信保人壽、黑石旗下地產投資信托企業StrategicHotels&ResortsInc.集團和韓國安聯人壽等。由于境外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加復雜化、多元化,投資項目直接受所在地區經濟和地緣政治影響,業務發展和經營效益面臨諸多不確定性。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比例不足行業總資產的3%,投資風險總體不大。但是,當前國際政治、經濟、金融局勢瞬息萬變、錯綜復雜,保險資金的走出去戰略還面臨著當地監管規則、法律環境、管理體制以及匯率變動等多種復雜風險因素,境外投資經驗和人才的缺乏使得風險管控難度加大。投資失敗的案例也時有發生。以中國平安為例,自2007年起中國平安先后向比利時富通集團投資約238億元,獲得近5%的股份。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富通股價下跌逾96%,富通集團被比利時政府國有化,并以低價出售,中國平安因此損失超過90%。此后,中國平安先后通過多種渠道謀求挽回損失,卻始終無果,這一失敗的案例也為我國保險企業的境外投資敲響了警鐘。盡管未來新興市場是經濟增長和資產增值的重要源泉,但保險資金在新興市場的投資將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投資決策風險等。
三、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保險業防范風險的制度建設不斷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979~1997年的起步階段,1998~2017年的專業監管階段和2018年以來的新階段。1979年,保險業由人民銀行領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保險法規制度建設也開始起步,國務院于1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我國保險業進入依法監管階段。1998年,國務院批準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司保險監管職能。保監會成立后,探索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中國特色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2018年3月,中央發布《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銀監會和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銀監會和保監會,保險監管開始踏上新時代的新征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經歷了多次改革,保險監管制度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在逐步的完善,盡管保險業在發展過程中曾出現過一些重大的風險事件,監管部門及時處置,我國保險業整體運行平穩,尚未發生系統性風險,風險可控。監管部門通過建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探索并完善現代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監管體系,嚴守風險底線,保證了保險業的平穩發展。
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監管是現代保險監管框架的三個支柱,其中償付能力監管是核心。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立之初,主要借鑒美國防風險資本和歐盟償付能力監管I的思路和內容,對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主要以業務規模為基礎。2012年以來,我國開始建立基于風險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簡稱“償二代”),并于2016年開始正式實施。償二代的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在全面的評估和計量保險公司風險的基礎上確定資本要求,同時借助市場約束提高監管效率。與償一代相比,償二代的顯著特點是以風險為基礎,包括可量化的風險和難以量化的風險以及控制風險。對于可量化的風險,基于我國的數據計算風險因子,對于難以量化的風險則采用風險綜合評級等方法進行評估,而不論是可量化還是難以量化的風險,都將會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產生影響。償二代還將系統性風險納入監管框架,加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行業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風險促進了監管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而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提高了保險業的風險控制能力,使得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和保險業務上的自主權不斷提高。然而,經濟和社會環境不斷發展變化,保險業面臨的風險也將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這對保險業和監管部門都帶來挑戰。雖然“償二代”正式運行兩周年以來,在完善保險業防范風險的制度體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償二代”的實施過程中,該制度仍然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處,具體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對一些資產負債不匹配等潛在風險較大的狀況仍然不能有效識別和預警。二是萬能險快速發展給“償二代”帶來一定挑戰。
監管機構為了將資產負債管理轉為“硬約束”,切實扭轉資產負債錯配風險,2017年7月28日,原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征求對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的意見及開展行業測試的通知》,這意味著保險行業資產負債管理監管體系將進一步升級。原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良好的資產負債管理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險業在日益復雜的風險環境中保持穩健發展、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保障。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是在“償二代”監管的基礎上,發展出的又一重要監管工具,是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對于增強監管體系的科學性、合理性,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保監會將組織行業開展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試評估和量化評估測試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研究制定《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
2017年12月15日,原保監會就《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監管辦法》在前期五項具體監管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要求、監管框架、評級方法以及對應的差別化監管措施,是資產負債管理監管的總領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評估、監管措施等,并針對特殊情況和原有法規適用作出說明,共5章38條。2018年3月原保監會印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及開展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將主干技術標準共五項監管規則予以印發,并從發布之日起試運行。
2017年5月,原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對當前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提出了新要求。明確提出,研究出臺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制度,評估確定首批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名單。這是完善保險業防范風險的重要環節。
進一步完善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監管制度的建設,還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險業宏觀審慎監管系統性風險評估框架,并且加強創新監管理念,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的監管體系,對于未來我國保險業的風險防范和促進整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至關重要。
對監管部門來說,2018年是十分重要的一年,金融監管由“一行三會”轉變為“一行兩會”的新架構,這要求保險監管與銀行監管進行整合,實現協同監管,有利于當前綜合經營的市場環境,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自身的監管目標,進一步整合資源,增強各部門間的協作,防范風險在保險業與金融業甚至實體經濟之間的傳染。
(朱晶晶系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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