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7月5日早間,羅博特科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由于此前的減持行為未預披露減持計劃,收到了監管函。
根據公告信息顯示,7月3日,羅博特科公告稱,于近日收到控股股東蘇州元頡昇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頡昇)出具的《關于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計劃的告知函》,因元頡昇股東王宏軍擬歸還質押融資資金需求的原因打算減持部分公司股票,減持期間為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之后3個月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進行減持的時間除外。擬減持股份不超過108萬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977%。
而前述監管函提及,元頡昇在羅博特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中承諾,減持羅博特科股份前,應于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元頡昇在6月30日、7月1日通過大宗交易合計減持羅博特科股份24.6萬股,涉及金額1063.16萬元。元頡昇在實施上述減持行為前,未預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當初的承諾。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股票減持的規定,該行為屬于違規減持行為。對違規減持,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改正。證券交易所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當事人在未來6個月到12個月內處置賬戶內的股票。”楊兆全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說,“根據《證券法》第8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違背承諾的控股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在操作層面,由于欠缺進一步具體規定,投資者個人很難完成其損失與違背承諾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投資者期待盡快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使《證券法》84條能夠更好地成為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器’。”
需要注意的是,羅博特科股東減持出現違規并非孤例,6月23日,公司曾收到股東夏承周出具的告知函,獲悉夏承周在6月23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票的過程中,因誤操作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出現短線交易。公司公告稱,“經核實,系其操作失誤導致,本次誤操作事項未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所得收益73400元作為本次短線交易的獲利金額將全數上交公司。”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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