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不少基金公司產品部收到證監會的最新產品申報要求,要求擬任基金經理與督察長承諾產品不存在“掛名”行為,已經進入申報環節的產品還需補充這一材料。
雖然基金經理“掛名”是違規行為,但在業內這一現象卻一直存在。本周一,證券時報記者曾對這種現象進行了報道。周二,監管部門就出臺了相關監管政策。
“我聽說這個政策是證監會周一晚上決定的,周二開始讓各家基金公司落實。”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據業內人士介紹,以往在新基金產品申報時,其實基金公司也需要作出相關承諾,基金經理需勤勉盡責做好基金投資。昨日,證監會對基金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單獨對“掛名”做出承諾,同時,要求擬任基金經理與督察長都必須承諾不存在“掛名”情況。
上海證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劉亦千認為,基金經理“掛名”不僅會讓基金經理的誠信打折,也會讓公司的品牌度受損。“讓知名基金經理‘掛名’,也許更容易將產品銷售出去,但是,基金公司承擔的是不誠信的代價,其實是得不償失的。”
基金經理的“掛名”現象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多人共同“掛名”單只基金,但這些基金經理并非都參與基金操作,外界難以分辨實際操作的基金經理;二是操盤人不具備基金經理資格,需由基金經理“掛名”。
“掛名”現象之所以一直存在,一方面是迫于銷售壓力,另一方面也與難以辨別相關。有業內人士分析,多個基金經理“掛名”一只產品的情況不少,對于機構投資者,基金公司可以選擇解釋清楚,但普通個人投資者就要靠自己辨別了,單是這一條就已經是明顯的信息不對稱了。
業內人士認為,禁止基金經理“掛名”,可以減少基金公司打擦邊球的空間和動力,有助于提升行業規范化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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