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下稱《意見二》),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所謂“兩卡”是指手機卡、銀行卡,其中,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大眾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非法交易的“兩卡”,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賴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兩卡”非法交易泛濫,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重要因素。現在,打擊“兩卡”犯罪,是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助鏈條、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加強源頭治理的關鍵環節,是勢在必行的。
《意見二》明確了非法交易“兩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意見二》又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睿懿解釋,這項規定解決了非法交易“兩卡”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他提醒廣大群眾,在面對不法分子提出收購手機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為所動,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結合《意見二》的規定來看,普通大眾不要將本人的銀行卡及賬戶,手機卡、流量卡等出借、出租、出售,更不能收購、出售、出租他人的銀行卡及賬戶、手機卡,很容易惹上刑事風險。”上海華誠(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耀龍律師提醒,電信詐騙活動的各個環節參與者均有涉刑風險,根據參與階段或性質的不同,還可能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去年10月10日,國務院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犯罪。
在“斷卡”行動下,當前打擊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今年1至5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1.4萬起,打掉犯罪團伙1.4萬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5.4萬名,同比分別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勸阻771萬名群眾免于受騙,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99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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