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8日,證監會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私募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私募辦法》完善全鏈條監管,細化分類監管,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強化募集環節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
速覽要點:
1.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為要求;
2.對投資運作環節提出底線要求,重點規范關聯交易,切實防范利益沖突;
3.設定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維持原《私募辦法》對于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要求,將單只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4.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等從事私募基金活動的禁止性行為;
5.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制度;
6.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
7.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制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和現場檢查安排,并在長期資金、投資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支持;
8.加強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私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約21萬億元
2014年8月份,證監會發布部門規章原《私募辦法》,此后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超過15萬只,管理資產規模約21萬億元。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直接融資、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3年7月份,國務院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持續性要求、登記備案、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將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進行監管。為全面落實《私募條例》要求,需要對《私募辦法》進行細化、修訂和完善,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表示,為加快推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水平,發揮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并切實防控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私募條例》要求,對原《私募辦法》進行修訂。
細化規范性要求
完善全鏈條監管
據證監會介紹,本次修訂充分吸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立法成果和監管實踐經驗,著力構建規范發展、充分競爭、進退有序、差異化監管的行業生態。修訂后《私募辦法》共10章82條。
《私募辦法》細化規范性要求,完善全鏈條監管。一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范要求。二是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強調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為要求。三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業務范圍,包括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四是明確規模以上管理人、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原則,同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投資、分支機構設立等行為作出要求。
明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監管要求。一是區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應當符合《基金法》規定,對其他類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則性規定。二是規定契約型基金、投向特殊標的資產的基金等情形應當托管,基金業協會對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強信息公示。三是對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履職盡責提出原則性要求,并明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等要求。
豐富私募基金產品類型,細化分類監管。一是根據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劃分產品類型,劃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同時由證監會指導基金業協會做好私募基金投資負面清單管理。二是按照《私募條例》要求,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作了差異化的實繳規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策略執行。三是對單一投資者私募基金、單一標的私募基金等特殊產品形態,明確了差異化的條件和監管要求。
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
強化募集環節監管
《私募辦法》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一是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明確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設定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維持原《私募辦法》對于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要求,將單只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并對投向未托管、代銷、投向不動產、單一標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實繳金額不低于500萬元,其中投向單一投資標的的自然人單筆實繳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
強化募集環節監管,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一是明確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的要求,規定適當性義務、風險揭示等內容,落實客戶盡調、資料保存等反洗錢要求。三是進一步細化《私募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明確投資運作要求
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
《私募辦法》明確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對投資運作環節提出底線要求,重點規范關聯交易,切實防范利益沖突。二是明確私募基金投資層級、分級安排和私募股權基金封閉運作等基本要求,總體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保持監管標準一致,同時按照《私募條例》對母基金等不計入投資層級作出差異化安排。三是全面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細化《私募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等從事私募基金活動的禁止性行為。
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制度,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不同主體的定期和臨時信息披露與報送的義務,為事中事后監管和監測監控提供抓手。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及時、準確、完整,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標準和禁止性行為。
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
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私募辦法》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條例》要求,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二是細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制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和現場檢查安排,并在長期資金、投資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支持。
明確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一是明確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二是明確私募基金常態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時對私募基金出現特殊情況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規定,細化受托機構的范圍和職責,為私募基金市場化退出提供依據。
加強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一是明確證監會的監管對象、監管手段和措施等內容。二是要求基金業協會應當提高登記備案工作透明度,加強監測監控、信息報告,做好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的銜接。三是按照《私募條例》相應調整法律責任。
按照“新老劃斷”
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過渡期
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的基本原則,修訂后《私募辦法》適用于新申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為平穩過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稱、經營范圍、實繳資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應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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