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為規范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以下稱熊貓債)資金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統一規范熊貓債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涉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兩個主要市場,分別由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管理。兩個辦法規定了發債申請、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資金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缺乏操作性規范,《規定》旨在統一規范熊貓債資金管理,促進熊貓債市場健康發展。
《規定》統一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發債資金管理規則,明確熊貓債資金信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幣一體管理,不對熊貓債募集資金留存境內或匯出境外進行限制,鼓勵以人民幣形式使用。二是資金信息登記,境外機構在開戶行辦理登記后即可開立專用賬戶,用于發債募集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對在境內分期發行債券的,允許合并辦理一次登記、共用一個發債專戶,便利境外機構統籌管理發債資金。三是允許境外機構針對熊貓債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匯率風險。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登記管理、資金使用、外匯風險管理等。在登記管理方面,《規定》要求,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核準、注冊或備案后且首期發行前10個工作日內,委托主承銷商在境內開戶行辦理資金信息登記,憑登記憑證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兌、跨境收付等。簡化登記材料要求,境外機構僅需提交“發債資金信息登記表”、“發行相關文件”、“募集說明文件”。
《規定》要求,境外機構依據登記憑證可以開立境內發債專用賬戶(人民幣或/和外匯),用于存放發債募集的資金、辦理匯兌、還本付息等。
《規定》明確,發債募集資金可以匯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內。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鼓勵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跨境收付和使用。允許境外機構基于實需原則辦理外匯衍生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同時不限制境外機構外匯衍生品交易對手數量和類型。
《規定》要求,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債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關稅費的,可以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用賬戶資金。從境外匯入資金的,應按照債券還本付息計劃辦理結匯。境外機構境內發債相關涉外收付款境內主體、境內登記結算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并報送相關數據。
《規定》發布前境外機構已在境內發債的,應補辦登記,確保熊貓債數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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