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布新修訂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針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備金隨意調節等焦點問題,《辦法》從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上進行了明確及細化,堵住了漏洞,補足了監管制度短板。
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財產險、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等,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提取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了應對未來賠付等支出而提存一筆資金。合理的準備金提取至關重要,關系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評估、盈利能力評估等多個方面。
與修訂前相比,《辦法》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總結提煉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相關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辦法》中。據銀保監會披露的前三季度經營數據計算,非壽險業務保費收入占行業總保費收入近46%。《辦法》的實施將對市場上近一半的保險業務活動產生影響,覆蓋所有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保監會于2005年頒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下稱《試行辦法》)。當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試行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規范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一些保險公司利用管理不健全,在實際經營中通過隨意調節準備金調控利潤,并影響償付能力計量的準確性。近年來的監管通報中常有提及,個別保險公司公司準備金提取不足、總公司本級留存準備金,形成較大不利偏差,不僅扭曲了監管部門對公司保單業務質量的判斷,又積累了賠付風險。
針對這些問題,《辦法》增加內控管理規定,明確提出:準備金評估方法、假設的調整對保險公司產生顯著影響的,應經總精算師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由董事會正式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決策機構審議。保險公司應建立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或分攤機制,不得違規調整分支機構的準備金。保險公司總公司不直接經營業務的,不得在總公司本級留存準備金。
為了加強監管力度,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規定和法律責任規定。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一方面《辦法》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辦法》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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