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雙11”大戰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各大平臺為了獲客各出奇招。為更好維護市場秩序,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文件中規定,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如何解讀新規?
對于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新規,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暫行規定契合現今互聯網發展的業態及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首先,促銷行為的定義更加寬泛化。規定為了規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將價格、免費試用等新型互聯網模式亦納入促銷行為中加以認定。比如免費試用,先試后買,“雙11”滿減、滿贈的優惠價格戰,都是一種促銷行為。
不得出現“刷單”等虛假促銷行為。本規定第五條與《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相契合,將原征求意見稿中“虛構原價、虛假打折”替換為“虛假交易或評價”,重點打擊“刷單”“刷量”“刷信譽”等違法行為。
新增商業賄賂及法律責任,構成商業賄賂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最后,對于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違法責任更加嚴苛。無論是否存在違法所得,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將直接面臨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條款的變化來看,無疑是對于經營者促銷行為規范的完善。但是,對于經營者的法律界定較為模糊。各大平臺組織的各種有獎活動,是為了促進平臺的銷售,獲取競爭優勢,吸引用戶,是否納入本規定“經營者”的范圍,如何界定此種有獎活動,以及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責任,仍值得思考。
新規對“雙11”影響不大
此外,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嚴哲瑀律師表示,暫行規定細化了許多促銷場景中的規范,電商從業者必須注意三個重點:
第一,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
第二,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促銷范圍包括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
嚴哲瑀律師認為,暫行規定因為是12月1日才正式生效,暫對本次的“雙11”影響不大,但是電商經營者在之后的活動中,不能持續沿用“雙11”的促銷規則,一定要和新規進行比對整改,不然陷在原有的思維里,很可能會成為最先受到新規處罰的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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