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8月27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上交所獲悉,為引導和規范證券公司合規、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有效防范和化解業務風險,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等相關規定,上交所制定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風險管理》(以下簡稱《業務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在融入方管理方面,《業務指引》明確,融入方發生“新增初始交易后,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股份數量70%的”等三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其還款來源、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等情況,并由證券公司風控部門事先出具專項意見。
新增初始交易后,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相應上市公司股份數量80%的,上交所可視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在融出方管理方面,《業務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自營出資和資產管理計劃出資實施同等的融入方適當性管理、標的證券管理等標準,防范證券公司自營、資產管理計劃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時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
在標的證券管理方面,《業務指引》提出,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存在“自質押之日起至法定或承諾解除限售之日超過半年的”等三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的,證券公司風控部門應當對標的證券風險出具專項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做好交易風險前端的檢查控制,新增初始交易后,單一標的證券累計質押回購融資余額(自營出資和資產管理計劃出資合并計算)占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在融入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管理方面,《業務指引》明確,《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的用途。證券公司應當持續跟蹤資金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有效督促融入方進行整改,并根據協議約定進行處理。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個月報告其資金使用情況。
在業務持續管理方面,《業務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待購回期間融入方跟蹤監測機制,至少每6個月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重點關注其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等情況,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
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方面,《業務指引》提出,證券公司自營出資或資產管理計劃出資在本所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規模超過公司凈資本10%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公司股票質押回購風險管理情況和新增相應出資初始交易進行專項評估。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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