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
上周五(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
筆者認為,《修改決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特別是在當前市場行情下推出更有利于穩定市場、提振信心。
股份回購是成熟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之一。這一制度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從金融危機后美國的經驗來看,股份回購貫穿了熊市到牛市的全過程,是美國股票市場繁榮的重要制度保障。特別是當市場出現短期大幅下跌,股價普遍被低估時,股份回購可以形成增量資金入市,提振市場信心。
今年以來,隨著A股市場的波動,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也掀起了一波熱潮,股份回購金額上升較快。截至10月24日,已經有566家上市公司實施回購,金額接近300億元,已是去年全年回購金額的3倍。
隨著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回購制度的規定不足、程序上限制較多。因此,《修改決定》的修改完善非常及時,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對于股份回購的相關規定將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對于促進A股市場中長期健康發展有三大意義。
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修改決定》允許公司選擇適當時機回購本公司股份,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推動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有助于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以及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既有利于上市金融企業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提升投資者回報能力;也有利于增強可轉債品種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完善資本市場功能,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三是有助于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于增厚每股凈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
筆者相信,《修改決定》通過對股份回購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將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積極性,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制度穩定市場、回報投資者的作用;有利于為股價穩定提供支撐,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穩定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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