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近日獨家報道《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正在行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
該報道引起行業關注。記者昨日通過采訪多位券商和第三方人士,總結出業內幾個關注點,其中,第三方交易接入被認為是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大爭議點。
多位券商人士認為,總體來說,此次指導意見明晰了一些過去未曾規定的事項,讓行業有一個可統一遵循的規范,對行業來說是好事。但征求意見稿中還存在不少疑惑點亟待監管部門盡快厘清,減少行業爭議。
交易接入存爭議
對于該征求意見稿,記者采訪的多位券商人士和第三方人士都非常關注第三方交易接入到底是否可行。他們認為,交易接入這一點是征求意見稿中爭議最多的“模糊地帶”。
指導意見中一方面指出,“證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臺發布廣告并鏈接至公司門戶網站、客戶交易終端等自有網絡服務平臺,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提供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另一方面還提到,“證券公司不得為第三方機構非法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為其提供交易下單的通道,將網上證券業務交由第三方機構運營,向第三方機構讓渡承載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塊的管理權,允許第三方機構違規更改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模塊的參數及配置信息等。”
什么是“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券商在第三方平臺將開戶、交易等業務功能集成在單獨的頁面(H5)交易算不算新規認可的范圍?封閉的功能模塊(SDK)又是否可行?這些問題是各個證券公司頗為關心和疑惑的。
“感覺還是留了點口子,至少廣告的形式是允許的,這里面還是有空間的。畢竟目前很多券商和第三方也是以廣告的形式在合作。但是對于H5等開戶的形式是否可行,條款未明確。”上海一家中型券商零售業務負責人表示。
華中地區一家中大型券商資深經紀業務人士表示:“我們判斷目前大型的第三方平臺直連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的模式肯定會被掐斷,或許可以改為更為規范的H5或者SDK接入方式。”
“H5因為還有信息安全的問題,應該是接不了了,但是SDK的方式到底可不可以,這沒有寫清楚,我們也不知道。從我們證券公司的角度講,我們是希望SDK也不能接入,證券交易畢竟是牌照業務。”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的網絡金融部負責人稱。
外部合作準入門檻提高
此前,證券公司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流程相對簡單,但指導意見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外部合作的準入門檻被大大提高。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應當對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等方面進行審查,并由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二是明確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證券公司應委托中證信息等外部專業機構開展外部評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三是證券公司應當在內部審查完成后向中國證監會及住所地證監局報備,業務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履行報備程序;四是證券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性及合規性進行持續跟蹤;五是證券公司應當將合作內容納入公司合規、風控、審計管理范圍。
“三方引流現在都要合規高管認定等,那么是只管后面新增呢,還是以前的現在的都要一起改?”華東地區一家中型券商網絡金融部人士向記者提出疑惑。
券商銀行線上合作受阻
另一個受業內關注的內容,是明確了證券公司不得借助銀行、信托、保險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記者獲得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起草說明認為,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信息傳遞效率、拓寬服務半徑,但也顯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其中,與銀行、保險、信托公司開展合作的風險較為突出。一是不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監管框架;二是可能引發或加劇市場波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指出,證券公司借助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立即停止新增客戶,在指導意見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引導存量客戶通過證券公司自有渠道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終止在相關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這條對平安、東財這樣典型的依靠集團和外部流量的證券公司的影響比較大,但是也堵住了目前券商與銀行的線上合作模式,跟銀行APP線上合作導流的模式也基本被堵死了,而且是立即停止,感覺也是很難有空間了。”上述上海一家中型券商零售業務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厘清責任邊界
指導意見指出,證券公司是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責任主體,應當自主生成并全程管理在第三方平臺發布的證券業務相關內容,按照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的要求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對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性及合規性進行持續跟蹤。
針對券商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帶來的新增風險,《指導意見》將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責任邊界(含業務邊界、信息系統邊界、宣傳推介邊界等)作為重點規范內容。
同時,《指導意見》重申證券公司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相關主體責任要求,包括加強風險提示、限制數據流動,以及不得隨意簡化業務流程、省略必要環節、讓渡信息系統管理權或者實施不當激勵考核。堅決防止非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以及違規使用數據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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