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7月13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市場準入、任職資格、從業人員、經營規則、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督檢查等方面,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四類人禁入保險業
從備受市場關注的個人代理人來看,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四類人不得進入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對個人代理人的資質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表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依舊不需要考試上崗
但只限于1家機構執業登記
雖然銀保監會此前就已經規定,營銷員不需要“考試上崗”。但此次征求意見稿則明確要求,個人代理及其他保險機構代理均需進行執業登記,且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十大行為被列入負面清單
從代理人行為規范“負面清單”來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十大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同時,由于近年來不少代理通過微信等方式詆毀同業,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明確進行了禁止:保險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征求意見稿還對以下幾個方面對代理人進行了規范:保險代理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保險代理人不得將保險傭金從代收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從業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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