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了規范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口岸出境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7月4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了《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口岸出境免稅店,是指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車站和陸路出境口岸,向出境旅客銷售免稅商品的商店。
免稅商品,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口岸出境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免稅商品的銷售對象,為已辦妥出境手續,即將登機、上船、乘車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
辦法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對原經國務院批準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且近5年有連續經營口岸或市內進出境免稅店業績的企業,放開經營免稅店的地域和類別限制,準予企業平等競標口岸出境免稅店經營權。口岸出境免稅店必須由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絕對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包興安)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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