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寧
12月29日,大商所發布了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的公告,對乙二醇期貨限倉和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規則進行修改,取消交割月前一個月起根據合約持倉量變化自動調降該月份限倉標準和提高交易保證金水平的有關規定。修改后的規則自2021年12月29日結算時起在乙二醇期貨2202合約及后續合約上施行。
據了解,乙二醇期貨于2018年12月掛牌上市。作為大商所的首個液體化工品種,大商所基于防范潛在交割風險、保障平穩上市運行的出發點,在乙二醇期貨上市初期設計了較為特殊的限倉和保證金規定: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一至第十四個交易日期間的任何一個交易日結算時,如果乙二醇某個合約單邊持倉量達到12萬手,則從當日結算時起,該合約持倉限額將從合約單邊持倉量的10%降至3000手,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0%。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至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期間的任何一個交易日結算時,如果乙二醇某個合約單邊持倉量達到8萬手,則從當日結算時起,該合約持倉限額將從3000手降至1000手,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20%。
相關市場人士表示,大商所在乙二醇期貨上市初期實施嚴格的風控措施,確保了乙二醇期貨平穩上市運行,交割業務順暢有序,未發生交割風險。近年來,乙二醇市場環境發生明顯變化,期貨市場運行更加成熟。一方面,大商所持續擴容交割倉庫,乙二醇期貨指定倉庫已增至15家,協議庫容增至126萬噸;已有5家指定廠庫,最大倉單量增至21.5萬噸,交割能力較上市初期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隨著國內新產能持續投入使用,國內市場自給率不斷提高,乙二醇現貨庫存量總體提升,使可供交割資源更為充足。在此背景下,相關市場人士呼吁,在保持嚴風控的基礎上,對相關特殊風控措施進行調整和優化,為各方參與乙二醇期貨交易提供便利。
據公告,此次修改涉及《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保證金和限倉相關規則。保證金方面,刪除了原《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七條關于可分時段根據合約持倉變化調整乙二醇合約保證金的規定。修改后,乙二醇期貨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交易保證金不隨合約持倉量變化而自動調整,與大商所其他品種保持一致,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10%;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20%。同時,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六條,交易所仍可以根據合約持倉量增加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該規定適用于交易所全部期貨品種,以此防范化解潛在交割風險。
限倉方面,在取消了交割月份前一個月持倉限額不隨合約持倉量變化自動調整的特殊規定后,乙二醇限倉方式與大商所其他化工期貨保持統一。調整后的乙二醇限倉制度分為三個時間段:在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四個交易日,當合約持倉小于等于8萬手時,限倉標準為8000手,合約持倉大于8萬手時,限倉標準為合約單邊持倉量的10%;在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至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限倉標準為3000手;進入交割月后,限倉標準為1000手。
相關市場人士表示,此次乙二醇相關風控規則修改已充分征求會員單位和市場各方的意見,是交易所響應市場呼聲、適應現貨市場變化、為市場辦實事解難題的具體體現,有助于打消交易者因合約持倉觸發某一標準而被動調整持倉的顧慮,提高各方參與積極性,促進風險防控和市場發展在更高水平的平衡,進一步提升期貨市場運行質量。
(編輯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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