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會玲 見習記者 許偉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從源頭上治理人身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上海銀保監局在原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印發了《上海銀保監局關于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近年來,上海保險市場蓬勃發展,但人身保險銷售誤導仍是引發消費投訴的重要原因。對原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規定的實踐證明,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能夠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是遏制銷售誤導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通知》擴大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范圍,并進一步細化了對保險銷售流程和“雙錄”(錄音+錄像)用語的要求,增加了新技術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應用,適當簡化流程優化了保險消費者的購買體驗,同時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通知》共十條二十七款,適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區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但原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規定已經適用的范圍除外。《通知》主要包括五項內容:一是將可回溯管理實施范圍擴大至向自然人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二是錄制內容增加銷售人員對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的量化說明、投保人經銷售人員詢問做出是否已如實告知的答復、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信息是否為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三是前置消保審查,要求保險公司消保部門事先審查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四是鼓勵新技術運用,積極推進語音播報、遠程“雙錄”等新技術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應的合規要求,且遠程“雙錄”不得違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等有關監管要求。五是統一“雙錄”用語,要求行業協會制定“雙錄”基本用語示例,保險公司在基本用語示例的基礎上制定銷售用語,并提供保險中介機構一體適用,促進消費者通過各渠道購買保險時獲得相對一致的客戶體驗。
《通知》將分兩個階段實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試點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內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將正式實施。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指導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斷強化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并將各機構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管,促進上海地區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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